(吉隆坡28日訊 )國民登記局表明,將無視上訴庭的裁決,並會繼續維持拒絕讓穆斯林非婚生子女冠上父名的政策。
該局指出,也會針對上訴庭的判決,上訴至聯邦法院。
國民登記局總監拿督莫哈末雅茲表示,該局一向都遵循全國伊斯蘭教規理事會的決定,因此準備提出上訴。
他更強調,不會遵照上訴庭的裁決,反而會繼續依據高庭的決定,維持的現有的措施,拒絕讓非婚生子女冠上父親之名。
他指出,高庭在此前曾經裁定,在伊斯蘭法律下,若孩童在父母結婚未滿6個月期間出世的話,就不能冠上父親的名字。
他今日發表文告表示,該局已通過總檢察署,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另一方面,掌管宗教事務的首相署副部長阿斯拉夫表示,拒絕讓穆斯林非婚生子女冠上父名的政策是根據伊斯蘭法指示和在1998年6月24日第44屆大馬伊斯蘭教理事會(MKI)會上通過。
他今日發文告表示,根據該指示為非婚生子女冠上「阿都拉」姓氏,是因為伊斯蘭教法的法律概念和維護血統。
「這將影響到其他合法性,如信託、遺產分配、婚姻、贍養費等。」
他表示,上訴庭的判決是基於民事法的角度和大眾視野觀點,可是卻沒有考慮到伊斯蘭教的精神和原則以及伊斯蘭教法的概念。
「我們必須了解和承認大馬伊斯蘭教理事會的教規在國家層面來說是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教規是由蘇丹接受並宣布,而且是在聯邦憲法第九附表第74條下是通過伊斯蘭教規。」
他指出,當涉及穆斯林的利益時候,法院應該有責任根據伊斯蘭法的法律。
上訴庭三司昨日以《出生及死亡登記法令》第13條文,裁定國民登記局在為穆斯林孩童簽發報生紙是,無需遵守全國伊斯蘭教規理事會的教規,意味著未婚生子女可冠上父親的名字,而不是根據教規所指定的「阿都拉」名字。
起訴人是一對穆斯林夫婦,他們在2009年結婚,並在結婚的5個月又24天以後,即2010年的4月生下孩子。他們是在孩子出生的2年後才向國民登記局申請報生紙,惟在領取報生紙是發現孩子並非冠上父名,而是「阿都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