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走不適任教師,為什麼這麼難?

@ 2017-07-15

家長或學生對於不適任教師的投訴,往往是校長、主任最傷腦筋的事。而且現有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有許多關鍵點其實都難以做到,以致不適任教師可以在程序大傘的保護下,持續其不適任的荒誕作為,損害學生的受教權益,外人看來愧領薪水,當事者卻毫無知覺。

大部分初任教的老師,都有旺盛的熱忱,但幾年後可能因為健康、精神、家庭、財務、能力、價值觀……等的改變,不知不覺走向不適任教師之路。弔詭的是,大家心中都有把尺,家長、學生公認的不適任教師,當事者卻往往不會承認,除非有相當的證據指明,否則不適任教師的定義永遠模糊。

▋請假超容易,大鑽法律漏洞的老師是否適任?

依照教師請假相關規定,一般教師事、病假不含例假日,年度上限為14日。超過14日者,該年度考核應列為丙等。公務員無論因病請長假或表現不佳,連續2年考列丙等,就必須予以解聘。然而,教師除非違反教師法第14條嚴重者,不管連續幾個丙等都不會被解聘。這是制度裡非常糟糕的設計。

另外,教師請長期病假,一年內給全薪,他留下來的課務代課費則照給。換句話說,政府保護教師病假,是以雙薪的方式處理的!這事讓非教育界看得瞠目結舌。而學校因為教師請長期病假或延長病假,也衍生許多找不到代課老師,或加重同科老師工作負擔的窘境,學校莫可奈何。

再者,病假的診斷證明取得非常容易,早期必須由公立醫院開具,現在一般的公私立診所都採認,只要有「關係」,不難拿到自己想要的診斷證明,再向學校請假。也有人巧用請假規定避開擔任導師職務、躲避超額等等。這都是制度上很大的問題。

近日報載學校老師7年未入校,就是巧用育嬰假、侍親假、進修假等交錯續請,造成學校校長竟然不認識此位老師。這樣的教師在工作上應該已達不適任的程度,但每當涉及自己權益,就鑽漏洞、找機會,讓學校非常苦惱。

▋精神異常的教師明明不適任,卻難以請走

教師法第14條中的不適任教師可分為以下5類:觸犯法令被判刑、精神異常、道德操守有問題、體罰或霸凌學生,以及能力不足。其中「精神異常」這一項,恐怕最難以斷定。

精神異常教師,「必須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且無法勝任教職者」。只是,雖然教師法第14條第7款及第15條都明確規定,教師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不能勝任工作者,學校教評會應依規定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但若教師堅持不去醫院檢查,校方則不易蒐集相關證據進行處理。即使醫師開具診斷證明,也幾乎都是建議休養或治療,從未見過有哪一位醫生會做出裁決「無法勝任教職」,因此學校要處理此類精神異常教師難上加難。

常見的精神異常有重鬱、躁鬱、受迫害妄想症……等,常造成教學或班級經營不正常,嚴重影響學生的受教權益,嚴重的更可能有自殘或自殺的舉動,搞得全校緊張萬分。他們若能正常就醫、按時投藥,其實症狀也可以受到控制,但若沒有妥善控制甚至沒有病識感而拒絕就醫,就可能出現各種荒腔走板的行徑。即使由資深教師或主任從旁協助輔導,也都有限度。有的精神異常教師已經出現強烈的受迫害妄想症與自我防衛,哪有那麼容易接受輔導?若說要調整職務,但在學校當教師,工作就是教學與帶班,就得與學生互動,問題還是一樣無法解決。

精神異常教師的家人自然也會向外求援,因為家裡需要這份薪水,於是請託里長、民代到校關心。殊不知此種外力介入,到底是幫一個精神異常的教師拖延時間?還是害了一大群學生呢?

▋漫長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

不適任教師的處理程序包含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與審議期,以及申訴期等。最重要的部分是由校長召集,邀請家長會、教師會及行政處室代表,組成調查小組,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

看似完整的流程,其實隱含著很多困難。整個程序要花上很高的時間成本,加上每個小組成員都有自己份內的工作要做,還要不定期開會、觀課、蒐集資料、做紀錄……,一般有效的處理約1-2年,中間還不能發生其他問題,尤其教師「有技巧」請病假,使出拖延戰術,最後往往弄得小組成員人仰馬翻。

當教師課程教學或班級經營出岔時,教評會必須做出審議。審議的結果若涉及懲處,再另行召開考績委員會定奪。對於不適任教師,依照教師法第14條總計14項,都由教評會逕行審議。

精神異常教師涉及的不只有與學生的接觸,另與家長、同儕、行政…等,幾乎都是問題產生的所在,非僅單一層面而已。教評會必須根據事實描述與證據,輔以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才能做出正確的審議。其中第12項「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與第14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而身心嚴重侵害、情節重大的認定,也不是那麼容易判讀,如果輕率透過多數決予以解聘,後續的申訴、再申訴、行政救濟等,會搞得大家人仰馬翻或拖年累月。

▋落實考績制度,別讓不適任教師繼續出現!

教師的考核都由教師互選的「同事」進行。基於同事情誼,鮮少有人願意勇於站在學生受教權的角度,依法秉公處理。這也是大多數學校的教師文化,俗稱的「師師相護」,誰也不願得罪誰。

所以在許多考績委員會議裡,即使家長指證歷歷,最終都是輕輕放下,無法得到正義的審判,得要校長啟動覆核權當壞人,才能讓正義伸張。然而,假裝忽視或從輕處理,只會讓不適任的情況增加,造成更多的負面影響,啃噬原有的學校績效。

觀察教育現場,學校教評會、教師考績委員會,委員重疊率很高,有些還大於50%。同一個教師不適任案子,在教評會審議後移給考績會懲處,因為委員重疊率高,頻繁開會常有怨聲。儘管如此,有效遏止不適任教師的不當行為,考績委員會功能勢必要有把關功能。

總之,處理不適任教師,以實務層面來說,不適任的證據蒐集不易、學校教評會的處理能力與意願不足、教評會教師的專業素養或情誼因素牽絆、校長面對的壓力與處理的態度、不適任教師的自我保護與反擊、民意代表與家長團體介入、以及教師心理輔導機構未臻健全、教師本身的人格特質不適合從事教職等,都是關鍵因素,也考驗眾人的智慧。

(作者為桃園市立福豐國中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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