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克爾籲「憑良心」投票 德國今通過同婚法!

@ 2017-07-02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德國聯邦議院在今日通過同性婚姻法案,不但承認同性婚姻,還允許同性伴侶能夠領養小孩。

綜合外媒報導,德國今日以393票同意、226票反對、4票棄權通過同婚法案,讓國內的同性伴侶能夠享有平等待遇,除了認同其婚姻效力外,也允許同性家庭能夠領養小孩。

值得注意的是,德國總理梅克爾(Angela Merkel)所屬的基督教民主聯盟(CDU)反對同婚合法化,梅克爾本人原先也反對同婚,但她日前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同性婚姻不應受到政黨立場限制」,她也在投票前要黨員「憑良心」投票,不要一味遵循黨的路線,她自己則投下反對票。

 

 

德國議院在今日投票通過同婚法案,在外等待的群眾得知消息後歡欣鼓舞。(路透)

 

德國總理梅克爾投下反對票。(歐新社)

法操》同婚釋憲後,就進入婚姻平權時代嗎?

雖然大法官認為現行法違憲,但仍然給了立法者2年的寬限期,超過2年之後才讓同性戀者可以直接適用民法登記結婚。在法學上,這種效果可以稱為「定期適用」。但這也帶來一個問題:在立法者完成修法前、大法官設定的2年期限還沒到期前的這段時間內,同性戀者可不可以結婚呢?2年期限,是要給立法者的通牒,還是給政府怠惰的藉口呢?!

法操FOLLAW

2017-06-18 11:25

文/蔡正皓 (台大法研所畢)

司法院大法官在5月24日下午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現行民法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的,要求立法機關必須在2年內修正。如果超過2年沒有修正,同性戀者就可直接依民法婚姻規定進行結婚登記。

這篇解釋文使台灣同性婚姻運動向前邁了一大步,更使台灣有望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讓台灣同性婚姻支持者大感振奮。

關於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結果,《法操》已在公布的第一時間內,撰文說明其結果與內容。本文將更深入分析釋字第748號解釋,並探討這跨時代解釋可能帶來的後續影響。

民法其實沒有明文禁止同性婚姻

現行民法第980條以下是婚姻章的規定,但婚姻章裡面並沒有明文規定婚姻一定要是一男一女結合,遑論「禁止同性婚姻」。另外,儘管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在一般語意上,被認為是限制同性戀者訂婚約,但其實也仍有解釋空間。

從法規上來看,真正使得同性戀者無法結婚的,是法務部的函釋。法務部歷來有過多次函示把婚姻解釋為「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在法務部這樣的函釋之下,就算同性戀者兩情相願地要結婚,戶政機關也不可能讓他們登記。所以,儘管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同性婚姻,也實質上造成了「同性戀者不能結婚」的環境。

所以,大法官並沒有宣告「民法規定違憲」,而是說民法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是「立法上重大瑕疵,違憲」。這彰顯了憲法基本權的新面向,傳統的基本權有如盾牌一般,目的是「抵擋政府管太多」,避免政府用太多、過當的法規侵害人民權利,所以違憲的型態,大多是法規對人民權利造成過當侵害,這種型態的基本權被稱為「防禦權」。

但晚近基本權發展出新面向,基本權不再只是被動抵擋政府的管制,而是可以反過來要求政府多做一些、多給予保障,也就是說,指責政府的原因,可以是「政府做得不夠」,這種型態的基本權被稱為「受益權」。釋字748號解釋就是受益權發揮的典型,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原因,並不是「民法管得太多」或「民法禁止同性婚姻」,而是「民法沒有積極保障同性婚姻」。未來這種「受益權型態的基本權」可能會在大法官解釋中愈來愈常出現,值得關注。

2年內、修法前的同性婚姻?

釋字第748號解釋另一個引人注目之處,就是大法官所宣示的效果。雖然大法官認為現行法違憲,但仍然給了立法者2年的寬限期,超過2年之後才讓同性戀者可以直接適用民法登記結婚。在法學上,這種效果可以稱為「定期適用」。

當然,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裡指出,因為同性婚姻合法化頗為複雜、也高度爭議,所以需要給予立法者審議時間。但這也帶來一個問題:在立法者完成修法前、大法官設定的2年期限還沒到期前的這段時間內,同性戀者可不可以結婚呢?

如果我們探究大法官的真意,可以認為,大法官既然已經在解釋文和解釋理由書中明確表示「現行法未積極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的」。就代表說,2年的寬限期只是給予立法者的立法期限,並不代表在這2年內,同性戀者必須繼續忍受這種違憲法律制度。

再佐以大法官早先的釋字第725號和741號解釋,更加明確。該兩號解釋所處理的,是和定期適用很類似的「定期失效」。如果大法官宣告特定違憲法規應在2年內失效,那其他政府機關可不可以主張違憲法規在2年內仍然有效,所以可以繼續適用呢?大法官在725號解釋和741號解釋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大法官指出,定期失效的期限只是為了避免立法者完成立法前的法律真空狀態,並不會影響法律違憲的本質。

同樣的道理,套用到釋字第748號,理論上,其實現在同性戀者就可以主張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並且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畢竟,大法官所訂的2年期限,是給立法者的通牒,不是給政府怠惰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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