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隱瞞性取向與異性結婚,婚姻關係能否撤銷
同性戀者隱瞞自己的性取向與異性結婚,這樣的婚姻關係在現有法律中並未涉及。當然,此類情況多數是同性戀一方為逃避社會輿論與家庭壓力的權宜之計,如若另一方就該事實並不知情,勢必受到傷害。
張梵(化名)與萬強(化名)經人介紹認識,於2016年2月登記結婚,婚後不久,張梵即發現萬強經常行蹤詭秘,接到一通電話就出去很長時間,自己多問一句去哪兒,萬就表現的極不耐煩,且只要兩人在家,萬強的手機QQ、簡訊、微信都是不斷,也從未跟張梵交代過是跟什麼人聊,聊什麼。另外兩人正值新婚蜜月期,夫妻生活屈指可數,面對張梵的疑惑,萬強經常會以身體不適、心情不佳來搪塞,張起初並未在意,時間久了,也上網查找了一些夫妻之間相關類似情況,覺得事情不是自己想像的那麼簡單,開始有意無意關注萬強的行蹤,並想從萬的聊天平台找出蛛絲馬跡。
9月初,張梵了解到萬強的QQ密碼,登錄了萬的帳號,觸目所及的內容讓張如五雷轟頂,QQ中收藏了多個同城異地的同志群,存有大量丈夫與他人限制級的聊天記錄,張遂訴至法院,要求與萬強解除婚姻關係,並要求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庭審過程中,張梵舉示了聊天記錄截屏等一系列證據,萬強在申請法庭不公開審理的同時對自己是同性戀矢口否認,認為與妻子婚前缺乏了解,婚後發現張梵性格孤僻,個性較強,看重金錢,不尊重自己父母,現雙方感情趨於冷淡,同意離婚,但保留追究張誹謗自己的權利。
【評析】
依據我國《婚姻法》,將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法院是否判決離婚的主要標準。雖然同性戀嚴重影響家庭生活質量,但卻未必一定導致感情破裂,進而離婚。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受到脅迫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時,結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事後可適用撤銷婚姻。而目前按照法律規定,同性戀者的異性婚姻不屬於該種情形。隱瞞性取向,與隱瞞其他身份瑕疵,其情節或危害並非更大。比如婚前隱瞞犯罪史,結婚後發現配偶是罪犯,這與隱瞞性取向相比,對婚姻當事人傷害更大。又如,婚前謊稱未婚,婚後發現其不僅有婚史,還有孩子,這對婚姻當事人來講,不僅有精神傷害,還有撫養負擔。但是,上述欺詐婚姻,只要沒有其他無效或可撤銷情形,婚姻仍然有效。
雖然法無明文規定,但我國《婚姻法》有「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這一規定指明了婚姻雙方及家庭成員間的共同責任,充分體現了婚姻法主旨,夫妻一方應該告知另一方與其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實真相,如性取向等。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配偶是同性戀,要求在離婚糾紛中得到損害賠償,對於此類請求,我國《婚姻法》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性取向正常的一方訴求損害賠償的,不應得到支持。我國現行法律又規定,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可對無過錯方進行照顧,在一方同性戀行為影響夫妻感情導致離婚的案件中,將性取向正常的一方認定為「無過錯方」應當不會有較大爭議,在財產上對其予以照顧也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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