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騙婚」,該判離婚還是撤銷婚姻 ?

@ 2017-05-22

同性戀「騙婚」,該判離婚還是撤銷婚姻 ?

由於「傳宗接代」「男大當婚」等傳統習俗的壓力,很多同性戀者隱瞞自己的性取向與異性結婚。在男同性戀周圍,有一個隱秘的弱勢群體---同妻。根據相關組織的調查,國內約有3000多萬同性戀者,其中,「同妻」人數估計在1600萬左右。她們生活在社會邊緣,被流言蜚語打壓,為孩子忍辱負重,不敢大聲申訴,數量龐大,年齡各異。於是,也就有了』騙婚『這個說法,那麼,同性戀「騙婚」,該判離婚還是撤銷婚姻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從該法律條文可以看出,我國目前並沒有把意思表示錯誤作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來處理,因此遭遇同性戀「騙婚」的同妻,目前只能按照離婚來處理。我國《婚姻法》,將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法院是否判決離婚的主要標準,婚外的同性性行為是否構成通姦,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話題。雖然同性戀嚴重影響家庭生活質量,但卻未必一定導致感情破裂,進而判決離婚,很多同妻也因此深陷在無性無愛的婚姻泥沼中不能抽身。

撤銷婚姻和判決離婚的差異性比較:

如果走離婚程序,女方的身份登記信息中的婚姻狀況將被登記為離異,離異再婚的女性在婚姻市場會面臨一些障礙,處於劣勢。而如果法院判決撤銷婚姻的話,女方的婚姻狀況將會恢復為未婚,很多同妻雖與男方結婚,但並未與其發生親密接觸,本身尚系處女,登記為未婚更能夠保障她們的權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經發布了有關同性戀隱瞞自己的性取向與異性結婚的案件調研報告,建議將此類婚姻在今後的立法中歸於可撤銷婚姻,利於對雙方的保護。

遼寧省莊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遼XXXX民初XXXX號

原告: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XX,系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XX,系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XX,系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XX與被告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及其委託代理人XX、XX,被告XX及其委託代理人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原、被告之間離婚。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3、要求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經鄰居介紹於2015年12月中旬相識,於2016年5月6日在XXXXXX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原告發現被告系同性戀者,結婚目的僅僅為了給父母交代,同時掩蓋自己的同性戀身份。被告明知自己是同性戀者,卻刻意隱瞞、偽裝,假借戀愛和婚姻的形式將無辜的原告騙進了這場根本無性無愛的婚姻虛殼,而原告卻成為這場騙局的唯一犧牲品,這種無視社會公德、違背公序良俗的卑劣可恥行為,給原告的身心帶來了常人無法想像、無法承受的巨大痛苦和傷害。對於這樣的婚姻原告已徹底絕望,為了儘早結束這場不幸的悲劇,特向貴院提出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XX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但不同意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款10萬元,也不同意向原告賠禮道歉,要求原告返還彩禮、預訂婚紗攝影定金、婚宴預訂酒店定金共計56501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原告XX與被告XX經人介紹相識,於2016年5月6日經政府登記結婚,沒有舉行婚禮,已同居生活,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現原告向本院起訴,以被告有同性戀行為要求與被告離婚,並要求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原告為了證明被告有同性戀行為,提供原、被告夫妻間被告承認有同性戀行為的對話錄音和被告在電腦中存有大量同性戀(男男性行為)行為光碟,兩光碟中絕大部分是男男性行為視頻予以證明,被告對錄音及同性戀行為光碟的真實性均認可,但辯稱,雖然在雙方對話錄音中承認有同性戀行為,但是原、被告之間的交流,是為了挽回雙方的婚姻,所作的非真實意思表示,光碟是因為被告從事電視行業,會接觸這樣的視頻,是被告下載的,但不能證明被告有同性戀行為。本院對原告提供的錄音和光碟所要證明被告有同性戀的行為予以確認。被告XX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但辯稱沒有同性戀行為,原告提出離婚只是想通過婚姻騙取錢財,被告為證明,其與原告感情不錯及原告想通過婚姻騙取錢財,提供了被告與同事的微信記錄和原告朋友圈的微信記錄。原告稱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沒有受到精神的損害,也不能證明原告是想通過婚姻騙取錢財。本院對被告提供該組證據所要證明的事項不予確認。被告為了證明共給付原告彩禮及結婚所花費的婚宴預訂酒店定金損失及預訂婚紗攝影定金損失,要求原告共計返還56501元的請求,提供了銀行40000元的交易單,酒店出具《證明》一份,婚姻攝影的《預訂單》一份,原告稱,銀行40000元交易單,並不能證明40000元是給了原告,即使所謂彩禮存在,依照相關法律也不應返還,預訂婚紗攝影定金和婚宴預訂酒店定金費用是被告個人行為,不是共同債務,原告不承擔責任。本院對被告提供的該組證據所要證明的事項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時間較短,沒有建立真正夫妻感情,被告具有同性戀行為,有一定過錯,被告同意離婚,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本應在婚姻家庭中相互尊重、忠實於婚姻,應在家庭生活中共同經營家庭,但被告的同性戀行為,損害夫妻間感情與當前的正常主流觀念及傳統倫理相違背,至於原告主張被告與他人同性戀的性行為給其帶來精神傷害,要求精神賠償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按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相關規定,原告也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告行為存在應當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情形,故本院對此主張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其與原告對話中的錄音承認有同性戀行為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其沒有證據證明,故對其該辯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其所持有的視頻是工作中能接觸到,不能證明其有同性戀的行為,但是在多達一個T的視頻中絕大部分是男男同性視頻,這與其工作性質並沒有必然聯繫,結合原告與被告的錄音,足以證明被告具有同性戀行為,故對被告的辯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要求返還彩禮、預訂婚宴酒店定金及預訂婚紗攝影定金,本院認為原、被告已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彩禮不予返還。至於預訂婚宴酒店定金及預訂婚紗攝影定金是被告方單方行為,且被告在婚姻關係中存在過錯,該費用應由被告方自行承擔,故對被告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許原告XX與被告XX離婚。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X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許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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