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華裔男子與法官「談判」,代表律師忍無可忍,當庭直接宣布退出當代表律師,怎麼回事?
2017-04-27
分享到 Faceboo
被告(前)在庭內與法官「談判」,希望認罪後只被罰款,不必坐牢,但不受理。
(檳城26日訊)為了免受牢獄之災,被搜出非法擁有巴冷刀而被控的20歲華裔男子,居然在庭內不斷與法官「談判」,由於代表律師無法接受被告行徑,而向法庭宣布要退出當代表律師。
因被告無代表律師,法庭通譯員重新讀出被告原本的控狀及交替控狀,過後詢問被告是否認罪時,被告依然堅持:「我要罰款,如果不能,那我要Bicara(否認有罪而要求審訊)」。
法官諾莎麗哈較後將此案展延至6月23日過堂,以讓被告重新聘請律師代表,而被告獲准以3000令吉與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被告陳法福(譯音,20歲),被控於2015年10月9日早上10時30分在敦林蒼佑大道,非法擁有一把62公分長的巴冷刀,及一把32公分長的刀子,牴觸1958年腐蝕、爆炸物及危險武器法令第6(1)條文;此條文下罪成者,將被判至少5年或最高10年監禁。
交替控狀指被告於同時同地擁有上述物品,觸犯1955年輕微罪行法令第29(1)條文。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將被罰款最高1000令吉,或監禁最高一年,或兩者兼施。
早在之前,庭內的「熱心人士」如通譯員、庭警,甚至是在場的民眾、記者,還有涉及其他案件的被告也不斷向被告解釋,其原本控狀與交替控狀的不同之處。
因此,被告在這情況下,可選擇在刑罰較輕的交替控狀下認罪,不過最終還需視法官決定,以判決被告的刑罰是多少。
但被告還是擔心認罪後會被判坐牢,不斷央求法官不要判他坐牢。他表示若法官答應不讓他坐牢後,他就會認罪。
被告「屢勸不聽」,最後連其代表律師也受不了,向法庭要求退出代表其當事人。這導致被告的母親感到很擔心,還跪求律師,哭泣要律師再幫幫她的孩子,但其律師去意已決。
主控官林素歆副檢察司也說,控方已給予被告機會,即提呈有關刑罰較輕的交替控狀予被告。在程序上,若被告選擇拒絕認罪,有關交替控狀也必須撤回,並回到原本的控狀進行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