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哈末查基亞(23歲),來自吉蘭丹巴西富地,案發時居住在關丹雙溪索甘榜彭亨,今日在關丹地庭被控時不認罪,法官訂於5月12日過堂。
首控狀指被告分別在3月17日晚上8時30分,在關丹雙溪索甘榜彭亨一間住家內,性侵11歲又4個月大的同籍女童,觸犯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
次控製至第5項控狀,則被告分別在3月25日淩晨1時、25日淩晨4時、26日淩晨4時、及26日早上7時,在相同地點性侵該名女童,觸犯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及鞭刑。
第6項控狀是指他3月26日淩晨4時,在關丹雙溪索甘榜彭亨一間住家內,將陽具置入同一名受害女童口中,進行口交,觸犯刑事法典第377B(雙方自願肛.交或口交罪名)條文,罪成可被判不超過20年監禁和鞭笞。
副檢察司沙魯以被告三番兩次強姦年幼的受害者,一旦獲保外,可能傷害受害者,甚至存有棄保潛逃的可能性,要求法官烏納達不讓被告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