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廠員工奸49歲母親 被告不認罪獲保外
20歲輪胎廠員工強姦母親,今日被控上太平地庭。
(太平15日訊)20歲輪胎廠員工強姦49歲母親一案,被告今日被控上庭不認罪,獲准以8000令吉保外候審,案展4月21日過堂。
被告的哥哥今日在庭外向媒體表示,母親在獲知弟弟犯下強姦罪行可被判監20年後,決定原諒弟弟所為,向警方要求撤銷案件,但警方基於這是一項嚴重罪行,不同意銷案。
居住在甘文丁甘邦古尼再也的20歲被告,為輪胎廠員工。他於周三上午被押上太平地庭面控,主控官為副檢察司賽夫耶屯。
控狀指他於2017年3月8日晚上7時,在住家內強姦49歲母親,觸犯刑事法典第376(3)條文。在此條文下,任何人與女性發生亂倫關係,罪成可被判入獄不少過8年或不超過30年,及面對鞭笞。
被告哥哥表示,母親決定原諒弟弟,右2為受害者。
被告的22歲哥哥歲在庭外說,母親在弟弟被扣留的第2天,考慮到弟弟可能會被判監20年,而她現在已49歲,20年後69歲,不知是否還有機會看著弟弟出獄,因此決定原諒弟弟,申請銷案。不過弟弟今後不可與他們一家人同住。但警方基於此案屬嚴重的罪行,拒絕撤銷。
他說,在案發當天,回到家知道弟弟強姦母親後,即四處尋找他,在晚上約11時在甘文丁一地點尋獲弟弟,並將他交給警方處理。
詢及其母親當時是否有反抗,他表示,母親向來身體健康很差,當天弟弟緊扣住她的頸項,導致她呼息困難,結果慘遭強姦。
他也懷疑弟弟有吸食強力膠及哥東葉的惡習,有時放工回到家,一個人靜靜不出聲。他不明為何弟弟當天會對母親作出如此不道德的行為。
被告哥哥展示要求警方撤銷案件的信,但不被警方接受。
副檢察司基於受害者是被告的親母親,兩人住在同一個屋檐下,擔心被告再度騷擾母親,而要求法官不要允許被告保釋外出。
被告的代表律師卡旦是隸屬國家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律師,在替被告求情時,指被告每個月只有1100令吉的收入,要求法官給予輕判。
法官莫哈末沙比里在聆聽被告代表律師的求情後,允准被告由一人以8000令吉保外候審,案展4月21日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