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一位名為 Mohd. Iskandar Idris 的 32 歲男子,在 2008 年的國慶日當天在 JPJ的拍賣會上,以RM 1,250 的競標價購入一輛狀況還算良好的 Kancil EX。不料,卻在 2009 年的 9 月14日,也就是慶祝開齋節的前一天,在 Ramadan 美食街被警方逮捕,原因是他擁有賊贓車,被懷疑是偷車賊之一而被當場扣捕。
那輛 Kancil 確實是一輛賊贓車,但他是從JPJ的拍賣會上合法購得,所以並不知道真相,只能白白任由警方逮捕。但這突如其來的事情讓他蒙受生意、信用和名譽上的虧損,不但生意因社會對他的不信任而被迫關閉,警方在大庭廣眾下將他扣上手銬也讓他心靈受到創傷。
被冤枉,誰會甘心?因此他決定起訴賣他 Kancil 的 JPJ 部門。經過多年的上訴,Shah Alam 高等法庭法官DatukRozana Ali Yusoff 終於判定 JPJ 部門必須付原告(受害人)RM 50,000 的普通賠償金和 RM11,835的特殊賠償金,法官也另外要求被告(JPJ)必須替原告付 RM 15,000 的律師費,總值 RM76,835。法官表示,JPJ因疏忽而導致原告(受害人)購買了那輛車子,所以 JPJ 必須負起所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