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延長交屋期,官商勾結又一單

@ 2017-02-12

(圖片來源:星洲日報封面)

馬來西亞購屋者協會揭露,城市和諧、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批准發展商把交屋期從簽署買賣合約算起的36個月延長至48個月,導致購屋者喪失原本應得的逾期交屋賠償,迄今已有逾百名購屋者受影響。

根據購屋者所提供的資料,買賣合約已註明,如購屋者逾期付款給發展商,發展商就有權針對購屋者逾期的付款徵收每年10%利息;同樣的,發展商若逾期交屋,就需賠償購屋者每年屋價的10%。

購屋者逾期付款就要罰款,發展商逾期交屋就不用罰,公道何在?

在延長發展商交屋期限的課題上,城市和諧、房屋地方政府部長理應履行作為購屋者權益的守護者,而不是動輒把交屋期限延長、讓購物者利益受損。

國會之前通過和落實2012年房屋發展(控制及准證)法令,取代1966年的相關法令,大致上就是收窄法令、進一步維護購屋者的權益,例如不允許發展商在獲得發展准證前,通過任何的管道或方式收取任何訂金。

當新法令把條款收窄之後,部長卻在另一邊廂運用1989年房屋發展(控制與准證)條款(Housing Development (Control & Licensing) Regulation 1989)下的權力,修改發展商和購物者定下的買賣合約條款,允許發展商延長交屋期限,這是與國會通過2012年法令時的精神背道而馳。

時任房屋部長拿督斯里阿都拉曼達蘭聲稱他是視情況批准延長工期的申請,但是鑒於這關係到廣大購屋者的未來權益,阿都拉曼有必要公布在他任期中所作出的相關批准、已經當中發展商所給予的理由。

阿都拉曼達蘭坦承,確實是他批准延長交屋期。他說,他是基於發展商提出如天氣、建築材料、天災等非發展商本身所造成的因素,而被迫展延交屋,才批准EOT(Extension of Time);這完全是合法的。他說,如果他不批准,購屋者就會不斷地向發展商追討賠償,屆時發展商破產了,豈不是更慘?

但是,這根本不應該成為一項理由,畢竟在簽署買賣合約後,買賣雙方都負上平等的法律責任。購屋者逾期付款就要罰款,發展商逾期交屋就不用罰,公道何在?

許多的購屋者都是第一次購買房產的年輕人,在合約中如果耽誤付款期限的話,購屋者都必須付上利息,而如果是發展商方面耽誤的話,阿都拉曼又給予放寬,這是極度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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