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親屬不能共乘摩哆!52男女行為不檢被取締!!
(瓜拉登嘉樓16日訊)26對無血緣關系的男女因為在登州共乘摩哆,結果被宗教局取締,令他們大感無辜。
其中一名被取締者向《陽光日報》說,他根本不知道男女共乘摩哆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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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這52名被取締者年齡介於16歲至42歲,他們是在上周四被宗教局於峇都布洛海灘(Batu Buruk)執法時,被指在公共地方行為不檢。
登州宗教局伊斯蘭法律執法組主任聶祖海扎證實,這些男女因為沒有血緣關系卻共乘摩哆,因此被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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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這些觸犯者會被輔導,如果他們沒有遵從指示前往接受輔導,將會被發出警告。日後若再次發現他們共乘摩哆車,就會提控他們。
根據2001年登州伊斯蘭刑事法34條文闡明,穆斯林男女若在公共場合做出有違伊斯蘭教規的不檢點行為,罪成可以被判罰款不超過1千令吉或入獄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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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35條文則闡明,穆斯林女子若打扮性感,暴露身體部份,引起他人想入非非,屬於違法行為,罪成可以被判罰款不超過1千令吉或入獄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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