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律政司不滿這三人「占中」判罰過輕 上訴覆核

@ 2017-01-05

據香港明報1月5日報道,曾揭開2014年「占中」序幕的9·26衝擊「公民廣場」事件的主要涉案人: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時任「學聯」秘書長周永康及常委羅冠聰,早於去年8月被香港東區法院判以非法集結罪定罪、並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然而,三人不服法院定罪提出上訴,今天該案件在香港高等法院提訊。據悉,案件排定日期在5月22日起聆訊,暫時預留3日時間審理。

同時,香港律政司也因不滿三人判罰過輕,向法院提出上訴覆核。

資料圖

據香港電台1月5日消息,香港律政司指出,三人於去年8月至9月提出上訴,法庭曾三次去信其代表律師要求提供完備的上訴理據,但均未得到回覆,律政司要求儘快提交有關文件。

法官要求上訴方在2月3日前提交上訴理據,如需額外滕本則要在1月28日前提出(註:滕本,或「謄本」,是以文字方式記錄在法庭內的審訊記錄;通常在初審後,敗訴方會向原審法官申請索取法庭謄本以作支持上訴的證據用途。)雙方還分別要在4月20日前或5月4日前提交書面陳詞。

據明報稱,羅冠聰今天在法庭外表示,將主要爭議案件中涉及的部分法律觀點,但現階段未能透露詳細理據。

黃之鋒、羅冠聰二人1月5日出庭/來源:香港明報

不過,此案除了三名被告就定罪提出上訴外,香港律政司也因不滿判罰過輕,就刑期問題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律政司認為「實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但原審裁判官認為律政司提出的覆核理據說服力不足,維持原判。不過,律政司隨後已獲得上訴庭許可,在上訴庭覆核刑期。據悉,有關覆核刑期的案件將等到黃之鋒等三人完成上訴後才繼續處理。

去年8月,香港東區法院就9·26衝擊事件,裁定羅冠聰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立,黃之鋒和周永康也分別被認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立;羅冠聰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黃之鋒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被判監禁3星期緩刑1年。當時,法官判刑指,三人為年輕「學運領䄂」,事發至今近兩年,屬於初犯;且三人是真心為自己的政治理念,目的不是為自己或傷害他人,年輕人未必考慮後果,故法庭要比較寬容地去了解他們的犯案動機,他們雖魯莽但非十分暴力;此外法庭也認為周永康應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因為他要升學,所以判緩刑。

但是,這三人在罪成判刑後,仍屢屢發起或參與各種非法「港獨」行動。黃之鋒曾流竄至泰國、馬來西亞等地散布「港獨」言論,遭到兩國拒絕入境,去年12月又「非法」參加新加坡論壇,遭新加坡警方調查,去年11月竄至美國唱衰香港,並在美媒刊發「播獨文章」,甚至狂妄呼籲特朗普插手香港事務。

此外,這些「港獨」分子更是頻頻與「藏獨」、「台獨」勾連,比如,主張「台獨」的「時代力量」去年12月底在臉書(Facebook)發出預告,表明已邀請羅冠聰、姚松炎、朱凱廸,以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赴台,出席1月7日及8日舉行的「時代眾志·自決力量:2017台港新生代議員論壇」。

對此,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在去年12月28日的記者會上表示,我們此前發布會曾多次表明嚴正立場,一小撮「台獨」勢力妄圖與「港獨」相勾連來分裂國家,是不可能得逞的,就像那句話說的,小小寰球,有幾個蒼蠅碰壁,最終也只會落得頭破血流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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