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市州通過的2016年(修正)伊斯蘭法行政法案(玻璃市)引起法律界和宗教組織的質疑聲浪,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及法律界人士認為,該修正案違反聯邦憲法,任何牴觸聯邦法令的州法令將失效。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9日訊)玻璃市州通過的2016年(修正)伊斯蘭法行政法案(玻璃市)引起法律界和宗教組織的質疑聲浪,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及法律界人士認為,該修正案違反聯邦憲法,任何牴觸聯邦法令的州法令將失效。
不過大馬國際伊斯蘭大學法律顧問聶阿末教授表示,一旦聯邦法律和州級法律出現衝突,如果涉及伊斯蘭法律的,極有可能以州的法律為準。
律師公會:可帶上民事庭
律師公會主席史帝文迪魯說,玻州政府的這項修正案可以在不符合聯邦憲法的理由下,被帶上民事法庭挑戰。
他今日受詢時對星洲日報說,律師公會反對父母單方面為未成年的兒女改教的立場保持不變。
五大宗教諮理會:可判無效
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MCCBCHST)副主席賈基爾星認為,玻州的修正案是違憲的,而政府目前也準備修改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一旦國會通過有關修正案,根據聯邦憲法第75條款,任何不符合及違反憲法條文的州級法律,會因違憲而被法庭宣判無效。
他強調,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認為,要為18歲以下子女改教,應該是父母親雙方面同意。
他也說,玻州並不是第一個通過只要父親或母親單方面就可以為未成年兒女改教的州屬。
據了解,馬六甲、森美蘭、霹靂、吉打和砂拉越5州的伊斯蘭行政法規定,只需父母其中一人同意,就可為18歲以下子女改教。但雪蘭莪、登嘉樓、檳城、沙巴、玻璃市和柔佛的伊斯蘭法令卻規定,必須獲得父母兩人的同意。
基督青:衍生嚴重問題
基督青認為,這項修正案將衍生嚴重的問題,即父親或母親可以不必得到另一半的同意之下,單方面替未滿18歲的子女改教。
基督青總會長吳岱錦傳道在文告中說:這個決定,恐怕將引起許多沒必要的麻煩及誤會。因這不是只關乎到宗教課題,而是憲法的課題。
他表示,我國過去發生多宗改教爭子的離婚訟訴案。
「對於首相署部長已在國會下議院提呈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案,我們感到欣慰及保障。但此時此刻,玻州議會如此決定,有如與國會唱反調。」
基督青絕對不贊同玻州政府倉促修正第117(b)條文馬來文版本,而是必須等待國會修正之後,才能做下一步打算,以免除聯邦與州之間的憲法危機。
教授:若涉伊法以州法律為準
大馬國際伊斯蘭大學法律顧問聶阿末教授表示,聯邦法律和州級法律出現衝突時,以孰為先?
這是胥乎涉及什麼事件。
「如果涉及伊斯蘭法律的,最有可能以州的法律為準,因為伊斯蘭法是州政府的權限。」
他受詢時對星洲日報說,玻州政府通過的修正案只是州的法律,只和伊斯蘭相關,不會對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修正案帶來影響,不過還是對聯邦憲法第12條款帶來影響。
根據最新的發展,他說,現在政府要把聯邦憲法第12條款中闡明的父母(Parent)可以為18歲以下的孩子決定宗教,當中「父母」這個詞,政府要做出更清楚的解說。
他說,剛在國會提呈一讀的這項法律改革法令的修正案,不適用於穆斯林。
聶阿末指出,玻州的這項修正案對之前在國會提呈的修正法律改革法令,有關單方面為孩子改教一事,還是有一些影響。
「畢竟玻州的該法案和聯邦政府提呈的法律改革修正案有差別。」
他說,修正案中的「母親或父親」,這是顯示雙方都有權力為孩子改教。
玻州議會昨天通過的法案,包括修正第117(b)條文馬來文版本,即「父親和母親」(Ibu dan Bapa)改作「父親或母親」(Ibu atau Bapa)。
聯邦憲法第12(3)條款是指任何人有自由選擇出席一項非自己信仰的宗教儀式。第12(4)條款須參考第12(3)條款,18歲以下者的宗教將由父母(Parent)或監護人決定。
馬佛青:玻修法欠法律基礎
馬來西亞佛教青年總會反對玻璃市州議會通過相關修正案,並認為此次修改不僅欠缺法律基礎,也有違聯邦憲法精神。
馬佛青說,玻璃市大臣表示,此次修改僅是為了劃一巫英版本的法案。但是相同的翻譯落差也同時出現在聯邦憲法第12(4)條款中(英文為Parent,而馬來文為Ibu Bapa)。
然而,根據聯邦憲法第160B條款闡明,憲法的馬來文和英文版本若出現任何衝突或差異,應以馬來文版本為準。
馬佛青說,目前法律改革修正法案已經在國會提呈一讀,若獲得通過,根據聯邦憲法第75條款闡明,若州法律與聯邦法律出現衝突,州法律衝突之部份將被視為無效,屆時,此次的修改將被視為無效,這是在浪費公帑。
吳健南:伊事務屬州政府權限
執業律師吳健南說,伊斯蘭事務是州政府的權限,每個州也有自己的伊斯蘭法,於聯邦體制而言,他們是有這個權力,所以此類的矛盾將重複發生。
「聯邦政府曾一度想一起修改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法律改革法令,但各州的伊斯蘭法是州統治者的權限;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這樣的法律灰色地帶還是會一直出現。」
針對民事法庭是否不敢幹涉到伊斯蘭法庭權限和判決的問題,他坦承是有發現這樣的趨勢。
「不過,人民如果不去挑戰,就會失去最後一線希望。」
他以前首相署部長拿督再益依布拉欣於1993年入稟法庭挑戰伊黨吉蘭丹州通過伊刑法為例說,最後法庭裁決伊刑法違憲。
他說,歸根究底,這也會影響國陣的政綱,因為國陣作為聯邦政府的執政黨,若連自己的州政府也推出與聯邦政府法案不同調的法令,那無疑是自打耳光。
他指出,還有一個「翻譯」的問題,在英文的原文里可能都是用的「Parent」,但翻譯成馬來文就會出現落差,因此也可以挑戰使用英文原文。
「不能用一般的英文文法詮釋法律用語,在法律里的「Parent」是父母,就是Ibu dan Bapa,或者Ibu Ba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