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餐企存在形式,他說這一種對創業初期最佳!

@ 2016-11-08

毫無疑問,產品和服務是餐飲業態的兩大核心,往往也是餐飲人最關注的。但同時,有一個同樣也很重要的問題容易被忽略掉,那就是企業頂層架構的設計。

事實上,這可能是每一個餐飲創始人最需要甚至是首要關注的事情,一旦忽視,則有可能會因此犯下不可逆轉的錯誤。

那麼,關於企業頂層架構的設計,有哪幾部分是需要餐飲創始人去關注並明晰的呢?在日前由紅餐商學院推出的《餐飲股權系列課程》中,靠譜投創始人卿永認為,首先需要了解的是餐飲企業本身存在的形式。總結來看,目前行業內主要存在的企業形式有四種。

第一,個體戶

個體戶是從事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也就是說,老闆及其家庭,而非僱員,是勞動的主體力量。

這是餐飲行業存在最普遍的一種形式,這主要是因為個體戶形式本身的稅收成本會相對更低。即便如此,這一形式也存在較大的弊端。

當餐飲門店的數量增多,達到數十家或數百家的時候則會存在著一個較大的風險,即任何一個門店出現問題,都會給經營者帶來無限連帶責任。

比如,某一門店出現了一些意外的事故,需要賠償的金額是數百萬甚至是上千萬,而當門店本身的投資不夠這個金額時,剩下的則需要經營者個人進行承擔。

因此,當餐飲連鎖企業的門店數量發展到一定規模的時候,個體戶形式是不再適用的。從個體戶起家、如今已經成為企業家的小天鵝掌門人何永智曾表示,干個體掙的都是辛苦錢,更重要的是,個體戶這種經營形式不利於創建品牌,不利於招攬人才,也難以從銀行拿到貸款。如果不轉型,則將面臨發展的「天花板」,難以做大做強。

筆記

個體會形式的優勢在於稅收成本相對低,弊端是一個門店出現問題,會帶來無限連帶責任。適合前期小體量。

第二,有限責任公司

顧名思義就是承擔有限經濟責任,一般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

相比個體戶而言,它的好處在於不需要承擔無限的連帶責任。如果註冊資本是10萬,那所需要去承擔的最高經濟風險就是10萬。但同時,由於它的稅務成本相對比較高,這也導致很多餐飲企業並不選擇這一形式。

另一方面,大多選擇這一形式的餐飲人,卻往往容易形成一個誤區,即認為註冊資本金越高則越能顯現出企業的實力。尤其從2013年企業註冊由實繳改成認繳制之後,更多創業者選擇將註冊資金寫得很高。

事實上,註冊資金越高,意味著所需要承擔的經濟責任風險就越大。例如,公司如果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如因企業經營不善,而需申請破產清算。

如果公司清算後,公司還存在100萬的債務無法償還,此時公司如果註冊資金只有50萬,那麼股東的償還額度只要償還50萬即可,如果公司的註冊資金是100萬,則需要償還100萬。由此可知,註冊資金虛高,而股東自身承受能力不夠就會讓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窘境。

因此,對餐飲企業來說,有時候適度負債,反而可以保持良好的資本結構,一定程度上還能減少稅金。

筆記

它和個體戶恰恰相反,優勢在於不需要承擔無限的連帶責任,但弊端是稅務成本相對比較高。另註冊資金不宜申報過高。

第三,股份制公司的分公司形式

分公司是指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種做法其實它類似於有限責任公司,但是又區別於有限責任公司。

首先在稅收成本上,儘管它跟有限責任公司的稅收成本非常地相似,但它的稅收機構卻是不一樣的。

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單位,所以其稅收除了需要在當地繳納營業稅之外,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部分是由其母公司承擔。所以如果母公司的註冊地是免稅區或減稅區的話,是可以很好的規避掉部分稅款。

其次,正由於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單位,所以當它出現問題的時候,責任也同樣由總公司根據註冊資本額限承擔。所以分公司它的好處在於,其資產歸屬於總部,所以權責清晰,且一定程度上能獲得稅務優免。

同時,分公司形式也同樣具備一定的問題,比如,無法進行單個門店的風險隔離。

筆記

優勢在於權責清晰,且一定程度上可以很好的規避掉部分稅款;弊端是無法進行單個門店的風險隔離。

第四,有限合夥企業

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但必須強調的是,在本質上它是合夥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一般來說,這一形式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優勢。

1、由於企業只是由少數普通合夥人經營管理並承擔無限責任,就具有更高的約束紀律,可以保持企業結構簡單、管理費用低、內部關係緊密及決策效率高。這也是其優於公司製的委託代理與三權分立的地方。

2、享受稅收優惠。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務和《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納所得稅,而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避免雙重稅賦。

卿永指出,現在有越來越多的餐飲企業開始使用有限合夥企業去作為餐廳運營的主體,既可以實現稅收的規避,又可以實現以小資本小股權去控制、決策和管理整個門店。

同時又實現了相對風險的隔離,且在這個過程當中,不需要去承擔無限的責任。因此,這尤其對於尚處在創業階段的企業和個人而言,這無疑是一種最佳的形式

筆記

優勢在於可以保持企業結構簡單、管理費用低、內部關係緊密及決策效率高,並且享受稅收優惠。

從餐飲企業發展現狀和競爭格局來看,主要是這個行業的分散度太高,很難找到一個非常成規模的企業。

未來我國餐飲企業競爭將更加激烈,而餐飲企業如果沒有一定的規模或達到市場領先地位,很難真正獲得成功。

因此,餐飲行業也逐漸在向規模化、標準化、資本化態勢發展。在初創階段,餐飲人必須要選擇好合適的企業形式,進而進行有效合理的頂層結構設計,打好牢固的發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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