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尤丁對安華表同情 賽夫:讓安華繼續坐牢吧!

@ 2016-09-22

慕尤丁對安華表同情 賽夫:讓安華繼續坐牢吧!

2016年9月15日·

團結黨主席慕尤丁日前表態,願意支持釋放安華的行動。安華肛 交案的重要證人兼安華前助理賽夫布卡里撰文表示,就讓安華繼續服刑,反正他遲早也會出獄,甚至可能因為行為良好而提早出來。

賽夫也對團結黨和安華合作一事潑冷水。他表示,任何基於虛假理念所進行的斗爭,是難以勝利的,更何況現在慕尤丁選擇合作的,是一個法庭已經判定有罪的人。

安華坐牢5年

安華被送往監獄服刑前,向支持者揮手道別。

(布城10日訊)經歷近7年的司法審訊,國會反對黨領袖拿督斯里安華始終逃不過牢獄之災,其最終的上訴今日被聯邦法院五司駁回,並被判入獄5年,使他再度因肛 交案而坐牢。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為首的法院五司,今日一致駁回安華的上訴,宣判安華與前特別助理賽夫肛 交罪成,並被判入獄5年。安華在法院宣判後,被押送至雙溪毛糯監獄。

敦阿里芬指出,在考量各種證據後,發現擁有足夠證據證明及支撐原告賽夫的指控,科學證據證明賽夫上直腸及下直腸出現安華的精子細胞。

「唯一符合邏輯的解釋,就是控方第一證人(賽夫)確實曾被上訴人雞姦,上訴人的未宣誓供證證據不足,而他的證人則無法提出合理疑點。」

五司以賽夫供證可信、樣本沒受到污染或篡改、安華在被告欄所發表的陰謀論只不過是純粹的指控,以及專科醫生供證毫無根據等理由,駁回安華的上訴。

阿里芬今天宣讀判詞時指出,刑事法典第337B條文所關注的是,是否曾發生違反自然性行為,自願與否並不重要。

他說,聯邦法院認為,賽夫並非肛 交案的共謀,其供證也是可信的。法院認同上訴庭的裁決,也就是承審高庭法官在做出裁決時,錯誤接納辯方第2及第4證人的口供,指從原告賽夫身上所取得的樣本可能遭到篡改。

五司認為,承審法官指無法100%確定樣本不曾被篡改,為控方設下太高的舉證責任。

「正確的舉證責任,應該是超越合理疑點,但無須達到絕對肯定性,而是極高的可能性。」

阿里芬也裁決,案件中的脫氧核糖核酸(DNA)樣本也不曾被污染,而在扣留室所取得的樣本,也屬於獨立證據。

以阿里芬為首的五司,其他成員包括上訴庭主席丹斯里勞勿斯、法院法官丹斯里阿都哈密恩邦、法院法官丹斯里蘇里亞迪及法院法官拿督南利阿里。

可申請司法審核

安華於2008年8月7日,被控於同年6月26日下午3時10分至4時30分,在白沙羅高原一間公寓內蓄意與賽夫發生違反自然性行為,牴觸刑事法典第377B條文。

2012年1月9日,高庭以無法100%確定證據的可信度為由,裁決安華罪名不成立。

2014年3月7日,上訴庭在完成1天半的審訊後,火速在下午裁決,改判安華肛 交罪名成立,被判入獄5年。

儘管安華被判罪名成立而須服刑5年,惟其辯護律師哥賓星卻表示,這並不意味著安華就此失去國會議員資格,因為安華仍可向國家元首尋求赦免,或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審核的申請。

根據聯邦憲法第48(1)(e)條款,任何人民代議士一旦被判監禁不少過一年或不少過2000令吉,將失去其議員資格。

不接納政治陰謀論

聯邦法院五司認為,國會反對黨領袖拿督斯里安華在被告欄自辯時指本身遭提控是政治陰謀的言論,只不過是純粹的指責,並未受到任何可信證據所支撐。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為首的五司認同,上訴庭及承審肛 交案的高庭,都不接納安華的「政治陰謀論」供證。

不重視未宣誓供證

「我們認同,上訴庭及高庭都不曾考慮被告在被告欄中發表未宣誓供證時,所提及的政治陰謀。」

他說,在法律上,法官不會太重視被告所發表的未宣誓供證,因為被告並未接受控方及法官的盤問。

阿里芬指出,高庭在裁決時曾指安華的供證只不過是純粹的否認,而上訴庭也認同高庭的這項裁決。

「我們認為,上訴庭在評估被告在被告欄的供證時,採取正確的原則,因此,我們認為,上訴方指上訴庭的裁決已嚴重自我誤導,這項說法並不成立。」

他強調,儘管被告有權在被告欄供證,但必須是可信的自辯供證,而不是純粹地否認。

「我們認為,以政治陰謀論來自辯,只不過是純粹地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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