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是告訴乃論嗎?
刑法169.170.171所述誣告罪為公訴罪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對於犯罪之追訴,原則上由代表國家刑罰權之檢察官所行使,此即所謂「公訴制度」。公訴罪較正確用語應該是「非告訴乃論罪」,即如果某種罪行發生,檢察官會主動偵查刑事犯,然後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就是警察、檢察官等,不待告訴人之告訴,即會主動偵辦之罪。 (不管受害的一方是否提出告訴,檢察官都會代表國家主動偵辦並提出追訴)
第一百六十九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條(加重誣告罪)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一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式者,亦同。
所以你還沒提起告訴檢察官卻已經先傳喚你當告訴人~~~~~
==============新聞如下===============
台北市一名外性俏麗的OL(上班族女郎),瞞著男友和友人前往夜店狂歡,在夜店認識一名黃姓男子,並前往黃姓男子家中過夜。沒想到幾天後卻指控黃姓男子10小時性侵她10次!平均1小時要做一次,假設每次15-25分鐘,那間隔休息時間只有35-45分鐘啊!!
圖/蘋果日報
但檢察官發現,黃姓男子住處外的監視器畫面,發現OL隔天早上還和黃姓男子一同外出,和其友人共進早餐,事後還返回黃姓男子家中,兩人在電梯裡神色自若。而黃姓男子的友人甚至還說OL吃早餐時有說有笑,完全不像是被性侵,因此檢察官將黃姓男子不起訴,黃姓男子洗刷冤屈後,反控告OL涉嫌誣告。
圖/非當事早餐店
而針對誣告的部分開庭時,OL出庭情緒激動,堅持自己真的有被性侵,但隔天一起吃早餐她解釋是因為對於該處人生地不熟,不敢獨自離開,再加上擔心拒絕黃姓男子邀約會對她不利,最後返回黃姓男子住處,也是迫於壓力。再加上,遭到黃男性侵後,對方曾允諾賠償80萬元,事後卻反悔,可見黃姓男子曾對她性侵。
但檢察官則是認為,OL和黃姓男子吃早餐期間,黃姓男子曾獨留OL在家中3、4小時,OL大可趁這段時間逃離黃男住所,這和她所指的「人生地不熟」說法矛盾,漏洞百出。
檢察官還傳喚當天和OL共赴夜店的閨密作證,閨密指稱OL瞞著男友到夜店,因此將手機交由閨密代管,隔天閨密擔心OL的安危,還打電話給黃姓男子,請黃姓男子將電話轉交給OL,OL僅在電話中報平安,並沒有告訴閨密她遭到性侵,檢察官因此認定,OL沒有遭到性侵,卻執意對黃姓男子提告,依照誣告罪起訴。
法院開庭時,OL直接坦承誣告黃姓男子,法官認為OL雖然已經浪費國家司法資源,但是斟酌她沒有前科,且已經和黃姓男子和解,黃姓男子也同意給她緩刑機會,最後法官給她自新的機會,判她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2年。
而有許多網友也針對此一事件做出評論「又一個偷吃露餡,騙男友說被性侵的必取」、「8點檔也沒這麼扯」、「自己送上門的別亂吃」「一夜十次?」、「是十次還是十下?」、「設局說謊不惜為錢毀人一生,誣告被起訴前還堅不坦白,憑什麼給緩刑?」
影/蘋果即時
該不會以後真的要有行房紀錄器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