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神為什麼要說自己沒有吃錢?而不說沒有貪污?
(真相網/林敬祥)林冠英被反貪會控告兩項罪名後,全世界都知道,該兩項控狀並非直接指控林冠英「吃錢」,而是涉嫌觸犯反貪污法令涉及「利益輸送」的條文。但是,林冠英一再強調自己絕對沒有「吃錢」,用這種民粹的語言,企圖簡單化貪污的範圍及定義,擺明就是在愚化人民,嘗試製造一個沒有「吃錢」就肯定不是貪污的印象。
貪污,這個七十年代簡單被視為用金錢行賄與受賄的行為,在今天這個複雜及進步的時代,其意義及覆蓋面已經變得非常廣泛,而直接涉及銀兩的行賄及受賄,例如警察索取咖啡錢那種家傳戶曉的貪污,只是貪污腐敗的一部分而已。
林冠英被控以兩條罪。首項控狀指出,林冠英涉嫌在2014年7月18日以檳州首長的公職身份,批准彭麗君的Magnifici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轉換土地用途的申請,為自己與妻子周玉清收取賄賂,並進而牴觸 《2009年反貪會法令》 第23條文。一旦首項控罪罪成,林冠英可在 《2009年反貪會法令》 第24條文下被判坐牢不超過20年;罰款1萬令吉,或不少於受賄價值的5倍,胥視何者為高。
林冠英的第二項控罪是,雖然他明知自己的公職與彭麗君有往來,但仍在2015年7月28日,涉嫌以280萬令吉向彭麗君購買市價427萬令吉的獨立洋房,進而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
以上兩項控制的法律條文作何解呢?
《2009年反貪法令》第23條文,政府決策者的近親涉及政府的採購活動。只要公務員在競標遴選會議中告知有競標者是其親屬,就需迴避該會議。違例者一旦罪成,可面對最高20年監禁或罰款1萬令吉或賄款的5倍,視何者為高。
此外,《刑事法典》第165條文闡明,公務員若在未付出代價下,向涉及任何他處理之事務的人獲取貴重財物,即便不知情,也足以構成罪行。一旦罪成,最高刑罰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非常明顯的,《2009年反貪法令》第23條文及《刑事法典》第165條文所指的就是「利益輸送」,而不是好像簡單及直接的警察索取咖啡錢形式的「吃錢」貪污。
根據維基百科,貪污的形式如下:
1)貪污:指政治人物以不正當的手法將公共資金或公共財產以法律未有規定的形式據為己有、利用、或牟利,從而引至其他人的利益受損。其手段包括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以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2)賄賂:賄賂是基於職務上之行為,或基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及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賄賂必須有兩方才能完成:行賄者與受賄者。
3)利益輸送: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職權的影響力,以綁標或其他非法手段,將公共財產搬予私人。
4)賣官: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職權的影響力,將其轄下的職位私自販賣,藉以牟利。
5)圍事: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職權的影響力,私自介入民間企業的經營權爭奪、商業糾紛等,防礙自由經濟市場的正常運作。
林冠英可以自認清清白白,或視控狀為政治迫害,但無論如何,林冠英最終還須通過司法途徑討回清白。
喊破喉嚨說沒有「吃錢」非但徒勞,反而於人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印象。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黨及領袖,現在能為人民及國家做的最有意義及貢獻的事,是去教育群眾認識貪污的各種形式,倡導廉政應避免貪小便宜而掉入貪污的深淵。而不是學陳水扁,高喊阿扁錯了嗎?
你喊你的,台下已經有群眾在問,林神為什麼要說沒有吃錢?而不說自己沒有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