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代追93.5萬欠薪】佘詩曼全不知情 追到都冇得袋 __,無線,佘詩曼,

@ 201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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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活地亞倫」葉念琛執導電影《十月初五的月光》已經落畫好耐,但最近卻鬧上法庭。佘詩曼前年10月27日,與當時的經理人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即無線),同冠嶺有限公司簽約拍攝電影《十月初五的月光》,合約稱由前年11月8日至12月18日期間,合共18個工作日拍攝《十月》,收取合共190萬元;如額外工作日,則收取日薪11萬。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以佘詩曼時任經理人身份,入稟區域法院,向冠嶺有限公司追討超時薪酬。入稟狀指,佘詩曼需超時拍攝《十月》一片,而根據合約訂明,佘應可收取187萬的額外拍攝費用,惟對方只於10月20日繳付一半,故原告現入稟追收餘款93.5萬元及有關利息。據了解,已於今年五月離開無線的佘詩曼,當時與無線的合約是以包薪形式,故今次即使無線成功入稟追討額外片酬,阿佘亦不會因此分到多一分一毫。阿佘今日接受電話訪問時,直認對於無線入稟追討餘款表示不知情:「我唔知道,因為上一份合約(與無線)慨錢已經settle曬,其他嘢都唔清楚。」問她拍攝時間是否比預期長了很多?佘詩曼稱﹕「拍攝期都系交畀當時經理人,演員系聽公司話,最重要部戲順利完成,大家合作愉快。」案件編號:DCCJ3584/2016

佘詩曼在電影《十月初五的月光》的劇照。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線)入稟區域法院,向冠嶺有限公司追討93.5萬港元。入稟狀指,原告為藝人佘詩曼的經理人,於2014年10月原告、被告和佘三方達成協議,佘拍攝被告公司製作的電影《十月初五的月光》,列明佘工作18天,每個工作天工作12小時,酬金為190萬港元。而每額外工作一天,每天酬金為11萬港元。

原告指,佘詩曼額外工作17天,應可得187萬元,但被告只支付93.5萬港元。公司註冊處資料顯示,被告冠嶺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是蕭定一,而其股東則是一間境外註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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