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部 7月8號
又處理了一起關於董事謊報薪水申請准證的案件
(Credit by MOM)
51歲的新加坡人,
Tan Boon Sing 因為向人力部謊報薪水為10個外國員工申請准證,
在7月7日被高等法院指控10項罪名。
他認罪後被罰21000新幣,
其中因為三項罪名成立被判9周監禁。
並且他的公司KT Engineering & Construction Pte Ltd被禁止再僱傭外國員工。
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間,
Tan Boon Sing 為公司10名外籍員工申請 SP 准證時上報2200新幣月薪,
最終SP准證獲得批准。由於人力部限制SP准證發薪水時,必須通過銀行。
所以Tan每月開2200新幣支票給這10個員工。
然後他讓自己以前的一個印度員工,
去幫忙跟每個員工收回800新幣現金。
有員工說如果不給回800新幣,就將取消他們准證並送回國。
根據新加坡勞務法(EFWA)第22.1.d條規定,
申請工作準證時提供虛假信息(包括虛假學歷),
將被處以最高$20,000罰款或者最高24個月監禁,嚴重者兩項處罰同時實施。
另外,跟員工要回工資屬於Kickback offence,
最高處罰24個月監禁或30000新幣罰金,嚴重者兩者兼施。
其他一些人力部(MOM)相關規定:
一.沒有合法工作準證打工
這也就是坊間所稱「打黑工」。
EFWA第5.1-5.3條及10.1條規定,在新加坡非法打工:
1.僱傭方將會被處以$5,000-$30,000罰款或是最高12個月監禁,
嚴重者兩項處罰同時實施;
2.被僱傭者將被處以最高$20,000罰款或者最高2年監禁,
嚴重者兩項處罰同時實施;
3.自僱工作者沒有合法工作準證,將會被處以$20,000或者最高2年監禁,
嚴重者兩項處罰同時實施;
若有再犯,將會被判處1個月——2年監禁,並且處以最高$20,000罰款。
二.辱罵傷害外國勞工
EFWA第22.1.a條規定,
對於外國勞工無故辱罵、傷害外國勞工的僱主,
將會被處以最高$10,000或者最高12個月監禁,嚴重者兩項處罰同時實施。
三.毀壞工作準證
EFWA第14條,丟失、毀壞、隨意塗畫工作準證,最高將被處以$10,000罰款。
四.檢查時沒有工作準證
EFWA第22.1.b和22.1.c條規定,
人力部相關檢查員檢查時,不能提供工作準證,
將被處以最高$10,000罰款或者最高12個月監禁,
嚴重者兩項處罰同時實施;如果阻撓檢查,所受處罰相同。
五.工作準證弄虛做假
1.EFWA第22.1.d條規定,
申請工作準證時提供虛假信息(包括虛假學歷),
將被處以最高$20,000罰款或者最高24個月監禁,嚴重者兩項處罰同時實施;
2.EFWA第22.1.e條規定,
將自己的准證交予他人使用,倒賣、偽造、非法篡改准證,
將被處以最高$20,000罰款或者最高24個月監禁,嚴重者兩項處罰同時實施;
3.EFWA第22.1.f條規定,
使用或持有偽造准證、他人准證、非法篡改准證,
將被處以最高$20,000罰款或者最高24個月監禁,嚴重者兩項處罰同時實施。
六.准證的保管和取消
1.EFWA第22.1.g條規定,
任何對於准證保管條例的違反
他人使用、移交、在7日之內返還持有人,工作準證丟失的相關辦理,
地址發生變化要在14天之內通知人力部相關部門,
將被處以最高$10,000罰款;
2.EFWA第9.2條規定,
僱主要取消准證,應在7日之內並且歸還准證,否則將被處以最高$10,000罰款;
3.EFWA第9.1條規定,
僱主一旦收到人力部關於暫停工作準證的通告,
應立即終止和外國勞工的僱傭關係,否則將被處以最高$10,000罰款。
七.虛交CPF
EFWA第25.1條規定,禁止虛交CPF,否則將被處以最高$20,000罰款。
八.非法勞務中介
1.EFWA第22.b.1條規定,
非法勞務輸入,將被判處6個月2年的監禁,
並且將被處以最高$6,000罰款;若被查實其中6項罪名,將在這些處罰之外另加鞭刑。
2.僱傭無勞務執照員工,將被處以最高$5,000罰款;
3.偽造勞務執照或者非法篡改勞務執照,
在僱工方面提供任何虛假信息,
將被處以最高$15,000罰款或者最高12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