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一公司又現奇葩規定:30歲之前不能生育!否則需繳納高額違約金!

@ 2016-06-04

生育權是每個女性的合法權利,可蘇州有家公司出台了一項很奇葩的規定,明確要求女職工30歲前不能生育,如果違反規定辭職的話,還要繳納違約金。市民於小姐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最後雙方鬧上了法庭。

簽合同時,約定「30歲前不得生育」

於小姐2012年大學畢業後,應聘進入蘇州一家外貿公司任市場銷售部銷售專員,

簽訂勞動合同前,公司人事部門主管告訴於小姐,由於公司業務繁忙,工作壓力很大,銷售專員要經常出差,為保證公司正常有計劃地運作,因此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女員工在30歲前不得生育」。人事主管還特別提醒於小姐,有個別職工由於違反這一規定辭職,向公司交納了違約金。

當時於小姐剛畢業,連對象還沒有,她覺得按照自己的職業規劃,結婚和生育的事情還早,這個制度應該不會影響到自己,而且公司提供崗位的薪酬待遇非常有吸引力,於小姐便在合同上籤上了自己的名字。

懷孕後想辭職,遭到公司拒絕

然而,幸福說來就來。於小姐去年在一次出差時,遇到了自己的意中人,並迅速舉行了婚禮。結婚後不久,於小姐發現自己懷孕了,事已至此,她只好向公司提出,自己想把孩子生下來,結果遭到公司的拒絕。

無奈之下,於小姐提出辭職。沒想到公司也不肯,人事部門表示,於小姐當初簽訂的工作期限為五年,如果她現在就辭職,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公司交違約金。

近日,於小姐在諮詢律師後,以公司規章制度違法為由,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該公司,要求判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要求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規定「女員工在三十歲前不得生育」,違反了法律規定。經過調解,於小姐與公司達成協議:解除勞動關係,於小姐放棄經濟補償金。該公司也表示將修改公司規章。

這樣的奇葩規定明顯違法

法律界人士表示,「未滿30歲女職員不能生育」這樣的規定, 明顯涉嫌違法,侵害了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女職員是否生育,什麼時候生育,公司方無權做出條件限制;同時,公司應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 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不僅如此,公司方還應當為懷孕女職工提供各種待遇,如產假、哺乳假等。

蘇州一家公司人事經理何帆華分析認為,部分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要求勞動者接受諸如合同期間不能結婚、不能生育等條件,認為只要勞動者在合同上簽字,就是有效的。其實,規章制度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在企業內部才具有約束力。

「二孩」放開,僱主顧慮越來越大

蘇州市民盧女士最近準備換個工作,今年參加過多場招聘會,不少用人單位都很關心她是否要生孩子。

「我確實是打算要生二胎,但我擔心這樣說了之後,用人單位肯定不再考慮錄用我。」盧女士無奈地說。

據調查,隨著「二孩」的全面放開,對成本敏感的企業招聘女性時的顧慮也增加了。在企業內部,動用各種隱形手段迫使懷孕和哺乳期女性員工主動離職的現象也常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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