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2010年頒布了《動物保護法》,沒想到最後還是擺設

@ 2016-06-01

2010年頒布了《動物保護法》,沒想到最後還是擺設

玉林一年一度的「荔枝狗肉節」又到了,玉林市民在當天準備佳肴美酒,呼朋喚友地聚在一起熱熱鬧鬧的歡度夏至。當這群人正在享受著過節氣氛時,另一群人卻「舉步維艱」。由於每年的「荔枝狗肉節」都會屠殺掉大量的狗狗,於是就遭到了眾多全國動物保護等各界人士的聲討與反對,更有網友稱之為「玉林殺戮事件」。

我國台灣地區於2010年實行了《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暗示禁止宰殺食用貓狗,但並沒有明確的限制「不能為之」,導致依然有「宰殺貓狗」的事件發生。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就此類事件提出《動保法》部分條文修整草案。

《動保法》修正草案:不得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不得購買和食用含犬貓成分的產品,檢驗出犬貓DNA湯汁最高開罰7萬5千元(新台幣,以下均同)。另外,外勞在工作場所宰殺、買賣、食用犬貓,僱主也會連帶開罰10萬元。如此徹底杜絕香肉店供需問題,讓業者無法生存。

去年「動保處」人員前往稽查高雄茄萣區號稱「百年老店」的羊肉爐店,驗出羊肉湯內有狗肉成分,依法裁罰5萬元。

台灣地區普遍對於吃貓狗肉的方案爭論不休,再者說,貓和狗是人類最重要的夥伴,甚至是家人,人類在努力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卻對保護「家人」力不從心。甘地說:「看一個國家是否文明,就看這個國家的人民對待動物的態度。」當動物或者寵物們的權利真正受到重視,小編猜想,大家的生活環境也會變得相對友善吧!

大部分人對修改《動保法》的理解:「只有不斷地修正、完善法規,才能真正的保護身邊的小動物們,而且對於虐待小動物的行為也絕不容忍,行為嚴重者將面臨牢獄之災。」

其實關於吃不吃貓狗肉這個問題,大概極端的分為兩種看法:一種是覺得貓狗和其他動物一樣,該吃就吃;另一種就是認為貓狗不同於雞鴨魚,不該吃。其實小編也覺得挺糾結的,個人想法是不該吃,卻也無法阻止依然將此事作為享受的人,只能將希望寄託於法律的約束或者是所有人內心深處的善良與不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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