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何在!六旬老翁用沾有精液的手指性侵未成年少女以致懷孕,卻不構成強姦罪,並獲得無罪釋放。針對此判決,受害者父母極度不滿,並決定援引1995年聯邦法院條規第137條文,向聯邦法院尋求檢討司法裁決,以討回公道!
古晉上訴庭近日宣判一名被指在酒店性侵未成年少女無罪,當庭釋放引起兒童專科顧問醫生的關注;資深社區兒科專科顧問醫生拿督阿瑪星稱,他們尊重法庭和法律專業人士對維護司法的詮釋和貢獻,但他們也有責任為孩子說出心聲。
阿瑪星認為,這項裁決是一個值得深切關注及影響深遠的案件,他擔心往後的性犯罪者可以聲稱,一個孩子懷孕只是因為他用了沾有精子的手指。
負責載送卻上床
據了解,受害者的養母和被告是同事關係,而身為部門司機的被告經常會負責載送受害者出入,卻不想最後卻是送上了床。
被 告就地庭的判決上訴高庭,但遭駁回,不過高庭法官認為刑期同時執行不合適,因此做出調整為第一項提控面對8年監禁以及5下鞭笞刑罰、第二項為3年 監禁和2下鞭笞刑罰、第三項以及第四項皆為2年監禁以及2下鞭笞刑罰,而刑期皆分開執行。對於撫恤金反面,法官喻令被告 一次性交付4萬令吉,或6個月監禁取代,相比較於分開4項撫恤金以24個月監禁取代,被告如果無法償還,僅需面對6個月監禁取代,而這一取代監禁刑罰必須 等到以上4項刑期服滿後執行。
沾精指侵致孕 強姦犯仍脫罪
根據《詩華日報》早前報導,砂拉越古晉有一宗法庭案件,上訴庭裁決利用手指導致受孕並不屬於強姦,被告男子面對四項提控後獲得自由身,雀躍擁抱律師,難掩興奮之情。
這名60歲的被告布亞則隆,於詩巫路一帶酒店內,性侵了一名15歲未成 年女子,導致對方受孕並產下一男嬰。事件是在二零一二年二月五日下午3時10分,15歲受害者由其養母送往詩巫醫院並產下一名男嬰後引起關注。
被告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面對4項罪行被提控上庭後,除了第一項刑事法典376(2)(d)條文非自願下發生性關係中,被判下15年監禁以及5下鞭笞刑罰,其餘3項牴觸刑事法典376(1)條文,皆被判9年監禁以及2下鞭笞刑罰。
基於刑期同時執行,因此被告面對15年監禁以及11下鞭笞刑罰。除此之外,在每一項提控下還必須繳付1萬令吉撫恤金給受害者,或以6個月監禁取代。
擁抱律師頻道謝
被告在奧古斯丁理昂律師的協助下,上訴至上訴庭,並指出,受害者出庭時的口供與向警方備案之時有出入,原本備案之時只有第一次性關係是在受害者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之後都是受害者同意之下發生,但到了出庭供證之時,卻指她在之後的幾次都是在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
第 二個引起爭議的是,酒店並沒有受害者或是被告入住的註冊證明,更何況被告與受害者發生性關係的方式是以手指解決,雖然受害者懷上孩子,經過DNA 驗證的確是被告骨肉,但被告指當時是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受害者體內。在法律上,所謂性侵是指生殖器的侵入,而對於沾有精液的手指也能導致懷孕這一理論, 經醫藥方面的供證為「有可能」。
因此,三司指出,被告成功提出值得質疑的疑點,因此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蹲了一年余牢獄的被告恢復自由身後,興奮地對三司鞠躬,以手勢在身前畫十字感謝,離開庭後更是雀躍地抱著律師頻頻道謝
「我(阿瑪星)必須補充,利用手指上的精子令人懷孕的機會非常低,因為精子一旦接觸了空氣就會很快失去了生命力。」
他今日通過文告建議警方或檢察署立即採取行動,若無法肯定有人使用陰莖插入,那麼應該以非禮罪來定罪。
「
如果刑事法有不清楚之處,警方則應該使用兒童法令,總檢察署必須探討這整個案件的裁決,因為它所造成的影響令人擔憂。」
他 稱, 這件案件有2 個事實,第一即這已不是「涉嫌」性接觸,因被告對法院聲明他與一名兒童有性接觸,並明確表示將他的手指放入該名女孩子的下體內,而該女孩在15歲4個月的 時候生產,脫氧核糖核酸(DNA)的證據確認孩子是被告所有;第二為原告是一名未成年的兒童,同意與否並非關鍵問題,因刑事法第375條闡明「一個男性在 以下任何的情況下與女性發生性交……(f)當她只有16歲以下,不管她本人同意與否,可以被認為犯下了『強姦』罪。」
他說, 在這個案件里, 被告無罪釋放的主因似乎是因他把手指放入孩子的下體及讓她用「手」對他進行「那一件事」,即沒有真正的性交。
「但在法律上來說,什麼才是『性交』的定義?在我國,陰莖進入下體就是性交,沒有必要有興奮或射出精子。但我(阿瑪星)認真以為,絕大多數的馬來西亞家長(包括本身有孩子的司法界人士)會將這位60歲被告對這名14歲大的孩子所做出的行為形容為性交。」
他補充, 婦女行動組織在2004年12月曾帶領多個組織向當局提呈修訂強姦相關法律備忘錄,要求修改刑事法,當中包括性交的定義,但備忘錄提呈迄今超過10年,卻沒看到成果。
他也提到,我國在1991年開始有兒童法令,亦曾在2001年做出修訂,但他遺憾此法令很少被法庭用來支持兒童。
獲判無罪的的被告,興奮地摟住律師表示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