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全票通過一法案:不承認中國對台主權

@ 2016-05-17

在中國台灣地區即將政黨輪替前夕,當地時間16日下午,美國聯邦眾議院院會「無異議」通過有關支持台灣的「共同決議案」,內容提到「與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與對台「六項保證」(Six Assurances)是「美台關係」的重要基石。這是美國前總統里根的對台「六項保證」首度訴諸書面文字,成為美國國會通過的提案。

據美國媒體5月17日消息,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羅伊斯、眾議員羅斯·雷提南等多位議員在表決時都發言支持這個由眾議員夏伯特提出的共同決議 案,重申美國國會的共同意見,表示1979年的台灣關係法和1982年里根總統對台灣提出的六項保證,共同形成美國與台灣關係的重要基石。

總部在華盛頓的「台獨」團體——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在一個聲明中稱,「這是美國國會首度以法律形式體現美國口頭上對台灣的六項保證,也是5月20日台灣新總統就職之際,一個受到台灣人民歡迎、祝賀他們持續對自由、人權及民主承諾的最佳禮物」。

2016年4月20日,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羅伊斯(中)主持幾項法案審議會議。

另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共同決議案」僅代表美國國會的態度,無須美國總統簽名生效,但不具法律約束力。

所謂「六項保證」,是1982年8月17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表「八一七公報」前,由時任「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辦事處處長李潔明(James Lilley)向台灣當局領導人蔣經國口頭提出的美方說明。

羅伊斯會面蔡英文

根據李潔明的回憶錄,「六項保證」當時寫在沒有任何美國官署字樣及任何官方簽名的紙上,是美國總統里根給蔣經國的私人信函,也因此,美國行政部門的公開檔案中也不曾見到李潔明當時使用的確切相關文字內容為何。

李潔明回憶錄中還提到「六項保證」的由來,當時是由里根的白宮國安會團隊草擬後,經時任美國國務卿舒爾茲(George Shultz)及時任國防部長溫伯格(Casper Weinberger)簽名確認後的成為最終版的「四段文字」,簽署日期是「八一七公報」的同一天,存放在美國國安檔案的保險櫃中。

根政府提出的「六項保證」由已故美國外交官費浩偉(Harvey J. Feldman)撰寫,內容包括:美國不會設下結束對台軍售的日期;不會更動「與台灣關係法」的條款;不會在做出對台軍售的決定之前與中國大陸協商;不會 做台灣與中國大陸的調解人;不會改變對台灣「主權」的立場,也就是這個問題必須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美國不會壓迫台灣和中國大陸談判;美國也不會正式承認中國人對台灣的主權

美眾院通過對台六項保證

4月20日,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以口頭表決方式通過《第88號共同決議案》 ,引來各方批評。

這種共同決議案因為沒有總統的簽署,所以只能代表美國國會的一個態度,不具備法律功能。我們平時可以看到美國國會通過很多這種「然並卵」的議案——最典型的是美國國會通過的要求日本對「慰安婦」進行道歉的共同決議案,雖然表明了國會的意見,但是對解決問題一點幫助也沒有。

兩岸和平發展美國六項保證扮演重要角色

文章表示,這次炒作對台「六項保證」,仍然是一次「台獨」勢力和美國反華人士自導自演的鬧劇。「六項保證」是握在美國手中的,想怎麼解釋是美國人的事。

時至今日,台灣問題的實質還是中美之間的對抗。從美國的角度來說,中國大陸的國際地位和軍事力量已遠勝昔日,台灣是中美對抗最前沿的棋子,美國在解釋「六項保證」前必須小心掂量,必須立足於自身的利益,豈能讓「台獨」勢力牽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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