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留了遺言...怕痛打麻藥……遭「火速」執行槍決且「未通知家屬」

@ 2016-05-11

鄭捷留了遺言...怕痛打麻藥 只吃幾口飯

犯下台北捷運四死廿二傷殺人案的鄭捷,昨晚三槍伏法;距離上月廿二日判決死刑定讞,僅短短十八天。他被槍決前要求打麻藥,法醫問他是否怕痛,他點了點頭;據指出,他死前留有遺言,法務部基於隱私不願透露他最後說了什麼。

鄭捷遭押往刑場後,所方依慣例提供便當當最後一餐,他只有吃幾口,並要求喝水。

昨天的法醫是新光醫院外科醫師鄭翠芬,她詢問鄭捷是否要打麻藥,鄭捷表示「要」,她追問是否怕痛?鄭點點頭;她隨即幫鄭捷注射麻醉劑,在鄭的左後背劃圓圈標出開槍部位,法警開槍後,最後由她確認鄭捷死亡。

據了解,法務部昨天上午九時才收到定讞判決卷證,法務部長羅瑩雪在七小時的下午四時批准執行槍決,法警在昨晚八點四十七分到五十一分開了三槍,執行鄭捷的死刑。

死者家屬激動...「還社會公道」 大快人心

死者解青雲的母親聽聞鄭捷伏法後,一度情緒激動到哽咽說不出話;她認為執行槍決是還給社會的公道。被害人李翠雲的弟弟激動表示「大快人心」,死刑定讞後快速槍決,符合社會期待。死者潘碧珠的丈夫邱木森表示:「殺人償命,這樣的結果只是剛好而已。」

法務部指出,鄭捷死刑定讞卷證於上月廿六日送到最高檢察署,最高檢召開會議確認鄭捷沒有任何法律救濟途徑,前天通知法務部並建議立即執行槍決。

卷證於昨天早上九點送到法務部,經檢察司檢察官和參事審查,送三位次長及檢察司長審閱,經向總統府查證沒有赦免、檢方未提非常上訴、司法院沒有再審及釋憲案後,羅瑩雪於下午四點批准執行令。

廢死聯盟遺憾...「法部急什麼」 律師不解

鄭捷的辯護律師黃致豪表示:「我實在不知道法務部到底在急什麼。」黃致豪說,最高法院宣判後,律師團一直在努力要幫鄭捷聲請非常上訴、再審、釋憲,鄭捷也已經同意了,律師團正準備資料即將提出,沒想到法務部昨天執行死刑。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昨天表示,法務部過去執行死刑從沒這麼快速,這一次是為了鄭捷量身訂做的死刑執行,羅瑩雪會被記得她做了什麼事情。

為 什麼這麼快執行鄭捷死刑?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鄭捷案對社會大眾造成恐慌,影響太大,鄭捷死刑定讞後,民眾及社會團體紛紛向法務部反映「依法執行,彰顯社 會公義。」法部考量刑事政策須兼顧被害人人權及社會正義、發揮刑罰抗衡犯罪功能、維護社會秩序安定、保障善良老百姓安全,在最高檢察署及檢察司審查沒任何 法律救濟途徑後,決定昨晚執行。

羅瑩雪任內三次執行槍決,共執行十二名死刑犯;鄭捷並未器捐,遺言已轉告家屬。

鄭捷遭「火速」執行槍決且「未通知家屬」!…法務部長羅瑩雪坦承背後「原因」居然是…太驚人了!

昨日在2013年犯下北捷冷血隨機殺人案,造成4死22傷的鄭捷,已於11日晚間8 點27分伏法,消息震撼全台灣,其中最令人費解的是槍決執行得相當迅速,雖然部分民眾認為鄭福執行有效率,有魄力,給予讚聲,但是當晚鄭捷律師團發新聞 稿,內容指稱執行槍決「並未通知家屬」,許多調查過程並無辯護人在旁協助,認為此事「違反國際人權法義務」!

從死刑定讞到槍決短短18天,執行效率如此迅速,也讓外界揣測是否和「政治」有關。各界質疑是否因馬政府即將卸任而做出如此決定,但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認為,鄭捷伏法符合民意,與政治無關。

而法務部長羅瑩雪表示,她並未特別去研究死刑犯執行的時程,但鄭捷的死刑執行「應該算快的!」、「這是因為鄭捷的案情已經很明朗,是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進行,法官幾乎沒有誤判的可能。」她認為,鄭捷在北捷殺死4人的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社會太大,「我們的社會秩序需要修復,規範需要趕快建立起來。」

以下補充:

律師團針對鄭捷遭執行死刑新聞稿

黃致豪律師、梁家贏律師、林俊宏律師

針對新聞報導鄭捷於105年5月10日已遭執行死刑一事,執行前並未通知家屬及委任律師,律師團深感遺憾與不解。因鄭捷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非常救濟程序之扶助並獲准許,扶助律師團日前才開會準備提出非常上訴、再審及釋憲,惟法務部竟一反過去聲稱會審慎審核執行死刑之做法,於判決確定短短兩周即執行死刑。

本案確定判決對於所有偵審程序之違誤均視而不見,甚至一反過去最高法院於死刑案件中強調教化可能性之嚴格量刑調查程序於不顧,竟於判決中曲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僅以本案屬最嚴重罪行即將鄭捷判處死刑,判處死刑之恣意性莫此為甚。

在審判最終處以死刑的案件中,嚴格遵守公正審判的保障誠屬重要。審判未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而最終判以死刑,構成第六條無理剝奪生命權。

人權事務委員會曾在1989年的Reid v. Jamaica(355/1989)案中明確認定:所有的面臨死刑的人均有獲法律協助的權利,而這種權利是不言自明的,且該法律協助亦應貫穿整個訴訟程 序,自對被告採強制手段開始,國家即有義務告知其有聘請律師之權利,當犯罪嫌疑人之資力無法負擔律師費用者,則為其聘請律師、使其獲法律協助即為國家之義 務。

本案偵查中,除第一次警詢完畢,有法律扶助律師曾短暫到場外,整個偵查程序中不論警詢程序、檢察官訊問程序、羈押訊問程序,甚至是搜索、扣押程序,精神鑑定程序等被告均無辯護人之協助。本案偵查程序使用藥物輔助會談,屬侵入性之身體檢查,未經書面許可又無必要,違反不正訊問禁止、不自證己罪及醫療常規,以致於台大醫院所提出之精神鑑定報告有諸多違法情狀等,均與被告偵查中無辯護人辯護有關。

法務部如此迅速執行死刑,未通知家屬及辯護律師,使被告於判決定讞後仍無法有充分時間獲得辯護人協助非常救濟程序,就是對於生命權之無理剝奪,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法義務,律師團深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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