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攝自youtube)
犯下北捷4死血案的鄭捷,上月遭最高法院判死定讞,今天第19天,法務部執行槍決。從定讞到執行死刑僅短短19天,法務部表示,執行槍決時間是10日晚間8時47分至51分,共開了3槍。
2015年3月,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鄭捷死刑,鄭捷辯護律師黃致豪曾表示,他有意見的不是案件刑度,而是不了解為什麼法院必須用這樣粗糙、獨斷手法處理這個案件,很多對被告生死利益有關的部分都沒有調查,這點讓他們非常困擾,會再討論如何上訴。
1年2個月後,鄭捷死刑定讞,黃致豪晚間接到記者電話才得知消息,他憤怒表示:「我實在不知道法務部到底在急什麼。」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在臉書上分享鄭捷辯護律師團隊所發的新聞稿,如下:
黃致豪律師、梁家贏律師、林俊宏律師
2016年5月10日22:50
針對新聞報導鄭捷於105年5月10日已遭執行死刑一事,執行前並未通知家屬及委任律師,律師團深感遺憾與不解。因鄭捷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非常救濟程序之扶助並獲准許,扶助律師團日前才開會準備提出非常上訴、再審及釋憲,惟法務部竟一反過去聲稱會審慎審核執行死刑之做法,於判決確定短短兩周即執行死刑。
本案確定判決對於所有偵審程序之違誤均視而不見,甚至一反過去最高法院於死刑案件中強調教化可能性之嚴格量刑調查程序於不顧,竟於判決中曲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僅以本案屬最嚴重罪行即將鄭捷判處死刑,判處死刑之恣意性莫此為甚。
在審判最終處以死刑的案件中,嚴格遵守公正審判的保障誠屬重要。審判未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而最終判以死刑,構成第六條無理剝奪生命權。
人權事務委員會曾在1989年的Reid v. Jamaica(355/1989)案中明確認定:所有的面臨死刑的人均有獲法律協助的權利,而這種權利是不言自明的,且該法律協助亦應貫穿整個訴訟程序,自對被告採強制手段開始,國家即有義務告知其有聘請律師之權利,當犯罪嫌疑人之資力無法負擔律師費用者,則為其聘請律師、使其獲法律協助即為國家之義務。
本案偵查中,除第一次警詢完畢,有法律扶助律師曾短暫到場外,整個偵查程序中不論警詢程序、檢察官訊問程序、羈押訊問程序,甚至是搜索、扣押程序,精神鑑定程序等被告均無辯護人之協助。本案偵查程序使用藥物輔助會談,屬侵入性之身體檢查,未經書面許可又無必要,違反不正訊問禁止、不自證己罪及醫療常規,以致於台大醫院所提出之精神鑑定報告有諸多違法情狀等,均與被告偵查中無辯護人辯護有關。
法務部如此迅速執行死刑,未通知家屬及辯護律師,使被告於判決定讞後仍無法有充分時間獲得辯護人協助非常救濟程序,就是對於生命權之無理剝奪,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法義務,律師團深感遺憾。
(翻攝自林欣怡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