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氣!北京推翻南海仲裁案

@ 2016-04-30

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預計5月底或6月初就將公布結果。而從2015年10月底的初期階段裁決來看,「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已無公正可言,這也使其即將公布的所謂仲裁結果難以令人信服。筆者認為,「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嚴重不公體現在如下方面:

首先,仲裁庭組成和仲裁員指定存在暗箱操作嫌疑。因持不接受、不參與立場,中國政府不可能指定自己的仲裁員。鑒於本案一方缺席,仲裁員的選擇與指定 本需十分謹慎,可是國際海洋法法庭日籍庭長柳井俊二在釣魚島爭端最嚴重、中日關係極度緊張的情況下並未主動迴避,而是在2013年4月指定斯里蘭卡法官品 托擔任仲裁庭庭長。但隨後品托法官擔心真相暴露主動辭職,原因是其夫人是菲律賓籍。這一環節不得不讓人懷疑這個仲裁庭的透明性。

國際仲裁法庭

其次,被指定「代表」中國的仲裁員投票支持菲律賓讓人匪夷所思。2006年8月25日,中國政 府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面聲明,對於《公約》第298條第1款涉及海洋劃界、領土爭端、軍事活動等爭端,中國政府 不接受《公約》第15部分第2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強制管轄。在這點上,中國占據絕對優勢。不過,菲律賓政府故意避開第298條的排除適用,提出條 約適用和解釋的訴訟請求,繞過涉及領土主權問題的實質。本案荷蘭籍仲裁員松斯幾年前就曾公開撰文認為島礁地位與劃界和主權問題密不可分,但現在卻出爾反 爾。特別是被指定「代表」中國政府的仲裁員本應公正支持中國立場,但在本案程序階段裁決中,這位仲裁員不僅沒為中國政府說一句公道話,反而投票贊成菲律賓 的訴訟請求。最終,五位仲裁員在表決中一致支持菲律賓,故意迴避主權、海洋劃界等實質問題,這不得不讓人懷疑仲裁員的職業良知以及裁決本身的公正性。

第三,程序階段的初步裁決不符合國際慣例。眾所周知,程序階段裁決必須明確解釋和論述菲律賓的15項訴訟請求是否具有可受理性並屬於仲裁庭管轄。當 時,仲裁庭的裁決只明確7項具有可受理性,另外8項本應予以駁回。但仲裁庭偏袒菲律賓政府,把剩餘8項直接列入實際審理階段,其中就最後一項要求菲律賓政 府提供進一步的書面意見。這實際上等於對剩餘8項大開綠燈,明目張膽支持菲律賓的訴訟請求。

菲律賓拍攝的仁愛礁

第四,仲裁庭裁決居心叵測。對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國政府不接受、不參與的立場堅定、觀點明確。為向國際社會表明中國政府不應訴的理 由,2014年12月7日中國政府發布關於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當時,中國駐荷蘭大使館將立場文件以便函而非照會形式寄給仲裁員, 並專門註明不能視之為中國政府參與仲裁或接受仲裁庭管轄。但即便如此,仲裁庭仍然將之視為中國政府有效答辯,其背後用心令人費解。

中國外長王毅和阿基諾

若上上策無法實現,可適時啟動第二方案,即通過菲律賓之口,儘可能延長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宣布「最終裁決」的時間,最好拖到菲律賓新總統上台之後。如此一來,中菲關係得到改善、雙方就仲裁案達成和解的幾率將會增加。

中菲南海仲裁案

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應與包括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法官在內的國際社會保持接觸。我國目前對「南海仲裁案」採取不接受、不參與的態度,今後不執行「最終裁決」也是法定權利。

但使用消極權利不等於不用積極權利,不等於不說話、不講理,與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及其法官對著干。在不違反原則的前提下,與法官直接溝通、接觸的渠道和途徑依然存在:我們可以通過非政府形式的國際學術討論會,表達觀點、意見,促使法官重新認識或考慮相關問題。

何謂「不可違反之原則」?一是菲律賓違反《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第四條規定,沒有提出仲裁的資格,因此不合法不守信不講理。

二是 菲方「南海仲裁案」所訴內容全部涉及主權、劃界、軍事,不屬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的管轄範圍;三是本案明顯是美國在幕後操縱,不是正常的法律訴訟案。

「南海仲裁案」的最終解決繞不開「九段線」的法律地位,關鍵在於中國能否用「九段線」對南海劃界,「九段線」究竟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矛盾的、對立的、不可調和的,還是統一的、兼容的、可調和的。

菲議員建議「制裁中國」

我們若不能對「九段線」存在的合法性、以「九段線」劃界的可行性及「九段線」內涵的歷史性做出更有國際說服力的說明,類似的「仲裁案」無法避免。

中國南海

任何情況下,我國都應堅持「九段線」是南海管轄海域的外部邊界線:對線內島嶼擁有主權並可以行使全部支配權;對線內上覆水和海床底土擁有主權權利和 管轄權,他國享有上空飛越自由、海上航行自由以及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自由、預先申請經我國政府批准的他國可到南海海床和底土勘探開發海底資源。

我國與南海鄰國海上劃界必須以「九段線」為基礎,對線內的島嶼、上覆水、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解釋可借用《公約》的領海制度、專屬經濟區制度以及大陸架制度,但引用後兩項時須排除200海里的距離概念。

若南海仲裁侵害主權,中國可退出海洋法公約

多年以來,中國一直都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堅定支持者。可是最近,中國卻體會到,《公約》、尤其是其中有關強制性爭端解決的條款,可能會被其他 國家出於政治目的而利用。儘管完全知曉領土主權和海洋邊界爭端並不在《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管轄範圍之內,但菲律賓依然挑起一場「法律戰爭」,將與中國之間 的南海領土爭議提交給了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設立的仲裁法庭,要求進行強制仲裁。

在上世紀70年代圍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進行談判的過程中,中國就對其中的爭端解決條款提出關切,認為這些條款「並不適當」,不應被納入公約。當時中國建議,應將這些條款單列成文,以便各國自行決定是否接受這種強制性的爭端解決機制。經過妥協和折中,談判最終達成的協議規定,某些爭端將不被包括在《公約》的強制性爭端解決機制框架內;對於其他爭端,各簽約國則可發表聲明宣示不予接受。

王毅批菲再炒南海仲裁案

而後者中主要包括與海洋劃界、歷史性所有權、主權或有關陸地或海島領土的其他權利、軍事活動以及執法行為有關的爭端。2006年8月25日,中國正 是依據這一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面聲明,表示不接受針對上述這些爭端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也就是說,對於與中國之間存在的海洋問題爭端,將不再 適用裁判制度,而直接由中國與相關國家通過協商解決。

中國戰艦近防炮對來襲「飛彈」進行彈幕式攔阻射擊

但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8條第4款的規定,對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生爭端,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而非由爭端雙方決定。

這就為相關締約國帶來了很大風險和不確定性,尤其是在遇到堅持「司法能動主義」的仲裁法庭時。

這方面的一個現實例子就是:2015年10月29日,應菲律賓單方面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做出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裁定該案繼續 開庭審理。儘管國際法中定義的爭端要求相關方之間存在「真實對立」,但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實際上並不能確定這種對立真實與否,而是通過「推論」確立了爭端的 存在。

而且如此一來,原本屬於領土主權和海洋邊界爭端,也被該仲裁庭重新定義成了有關海洋地形地貌和海洋權益來源的爭端。正如該仲裁庭指出的那樣,中國還未在這些問題中闡明過詳細立場。

如果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可能於2016年下半年做出的裁決中,以侵害中國對南沙島嶼領土主權的方式判決這一被其「再定義」了的爭端,那麼中國不無考 慮退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可能。根據《公約》第317條規定,締約國可給聯合國秘書長書面通知退出本公約,並可說明其理由,未說明理由應不影響退出的 效力。退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後一年生效。儘管不能以退出為理由解除其作為締約國時已經產生的義務,但中國未來卻可以不再受越南、印度尼西亞或馬來西亞有 關南海以及日本有關東海的類似訴求的約束。

海牙國際法庭南海仲裁案開庭現場

如果退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國是否會因此面臨什麼嚴重不利影響呢?簡單來說不會。中國將會繼續享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帶來的大多數有利條 件,因為現在該公約的絕大多數條款都已被視作習慣國際法的組成部分。唯一的例外可能是《公約》中有關「區域」的條款,比如深海採礦(第XI部分)、海洋技 術的開發與轉讓(第XIV部分)以及關於強制性爭端解決的條款(第XV部分)。以美國為例,雖然過去33年來一直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但它從 未遇到過什麼嚴重問題。

菲交3000頁材料推國際法庭受理南海仲裁

正好相反,美國享受到了《公約》框架下的大部分有利條件(例如航行和飛躍自由、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益等),而無需承擔任何《公約》所要求的責任。 如果退出《公約》,中國將不再享有國際海洋法法庭的法官席位,不再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派駐代表,也不再是國際海底管理局的成員國。

中國可能根據習慣國際法來主張對外大陸架及其資源的權益,但其能源公司會被排除在該「區域」的勘探和開發活動之外(除非它們是由另一締約國註冊和資助)。

中國最終是否想要繼續成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將取決於司法和政治領域的「成本收益」分析結果。《公約》本身為中國提供了退出途徑,若其領土主權受到根據《公約》設立的仲裁法庭所作裁決的侵害,則其就有理由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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