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賣到髮廊「工作」,黑心警察竟未出手解救反而送回「狼窩」……

@ 2016-04-29

南寧市邕甯區新興街, 有一家叫「白玲瓏」的髮廊。 髮廊里沒有任何美發工具, 只有幾個房間、幾張床。

小丁(化名)是被人販子拐賣到中國的外籍姑娘, 只有15歲的她每天上午被帶到這裡,

凌晨1點多才回家。 一次抓嫖行動, 本應成為她被解救的最佳時機。 但當晚卻被送回髮廊, 被迫繼續「工作」。

抓嫖行動中, 南寧市公安局邕寧分局治安大隊負責人阮某和民警以罰代刑, 收了髮廊老闆娘2萬多元後就全部放人, 少女小丁被用3000元另行「保」出, 連個人信息都沒核實就被領走。

最終, 一名「熟客」解救了小丁, 卻因此受到死亡威脅。 為了人身安全, 他帶著小丁報警並說明了小丁的外國人身份, 這起強迫外國少女賣淫案才東窗事發。

記者獨家獲悉, 阮某等3名民警已被當地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刑罰。

民警抓嫖

被拐少女3000元被贖出 當晚繼續「工作」

強迫小丁賣淫的陶某供述稱, 2013年11月, 她通過朋友花2萬元買了被騙來華的女孩小丁, 見面第二天她告訴小丁她朋友把她賣了, 小丁只有15歲, 當時就被嚇哭。

陶某告訴小丁去賺夠錢才能回家。 之後, 陶某帶著她去「白瓏玲」髮廊, 讓她在那裡「工作」。 而陶某和髮廊老闆娘江某輪流看著小丁, 每天上午11點多帶她去髮廊, 次日凌晨1點多才帶她回家。

法院查明, 2012年開始, 江某開始容留他人在「白玲瓏」髮廊賣淫, 僅2014年1月至9月, 就容留小丁等3人在店內賣淫上百次。

鬧市區,

竟有人膽敢強迫被騙來的外國未成年少女從事違法活動, 背後是否有隱情?

其實, 早在2014年6月5日晚上, 民警鄧某、梁某根據群眾舉報查處「白瓏玲」。 對於被拐少女小丁來說, 這本來應該是她成功被解救的最佳機會。 她回憶, 當天晚上她也被帶回公安分局調查, 但其他人都被帶到二樓問話了, 只剩下她一個留在車上, 沒人對她進行身份核查或調查問話。 半個小時後, 一名民警把她帶出分局, 交給陶某的男朋友趙某, 趙某把小丁帶回髮廊。

小丁記者說, 當晚「白瓏玲」髮廊的女孩們繼續營業, 她也被強迫繼續「工作」。

她還注意到, 她回到髮廊後不久, 有個公安人員來到髮廊里找江某拿錢。

陶某的男朋友趙某供述稱, 當時是他聯繫民警梁某, 交了3000元給梁某後把小丁帶走(梁某沒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續或收據)。

民警梁某交代, 當時他確實接到了趙某的電話, 說願意出3000元贖其中一個女孩, 回到分局之後他把情況彙報給領導阮某, 阮某同意後, 梁某就把小丁帶出分局交給趙某並收了3000元現金。 從抓到放, 沒有哪個民警核查過小丁的個人信息或對她進行詢問。 阮某也供述稱, 他當時告訴梁某可以放人, 但要注意,

不能被人發現。

法院認定了這一事實:梁某接受趙某請託,在未對小丁問話調查的情況下私自釋放,並收受趙某3000元好處費。

以罰代刑

交2.8萬「求放過」

事後一民警收保護費

根據法院事後認定的事實,江某及其他人員被帶到公安局後,均承認在髮廊進行違法活動,阮某、鄧某、梁某均已知曉。但在這種情況下,阮某仍指示梁某、鄧某對江某等人教育後釋放。辦案過程中,3人不但未按規定將該案件錄入警綜平台,也沒有在筆錄中記錄江某等人承認的事實。

法院查明,江某向梁某「求放過」時,二人商定由江出28000元好處費,之後梁某指派協警楊某帶江某外出取錢,後因ATM機吞卡,江某隻取得20000元交予梁某。2014年6月7日,梁某指使一名協警向江某要走當晚沒給剩下的8000元。

對這一情節,江某作證稱,她自2008年10月至2014年9月長期容留他人賣淫。事發當天,民警表示要想全都被放出來的話,每個人需要罰5000元,總共3萬元,否則就全都「上山」6個月。她說,討價還價後減到28000元。

江某回憶說,這筆所謂的罰款,沒有處罰文書,沒有收據。

這一說法和民警梁某的供述一致。梁某交代,他把江某對他說的「可不可以贖出去」的請求告訴了阮某,阮某讓梁某問江願意交多少錢,聽說江某可以去銀行取2萬多元,阮某就讓梁某叫協警開車帶江某去取。

法院還認定,2014年7月、8月,梁某又指使另一名協警每月向江某索取500元「經費」,要來的錢都被梁某據為己有。江某稱,髮廊被查抄後幾天,梁姓民警對她說以後每月需交500元給他,作為治安大隊對其收取的保護費,保證其髮廊今後能繼續營業而不被查處、影響生意。

交了錢之後,江某稱表示自己確實再沒被查過。

「罰款」私分

三人拿走1.6萬元

面臨調查借錢填補

除了江某給的2萬元,趙某給的3000元,民警們還從接受淫穢服務被抓現行的男子處「罰」了1000元。

梁 某交代說,阮某把他和鄧某叫到阮某辦公室,提議分錢。提供線索的鄧某拿6000元,阮某、梁某各拿4000元,教導員拿800元或1000元,剩下的以加 班費名義分給協警。協警李某等人作證稱,抓嫖後,至次日凌晨,髮廊涉案人員已經被全部釋放。之後,梁某在分局二樓治安辦公室給大家每人分了500元,說是 查處這一案件的加班費,但其實大家清楚這錢是當晚處罰「白瓏玲」髮廊涉案人員的罰款。

法院對此認定:梁某、鄧某把錢都交給了阮某。次日凌晨,阮某在其辦公室內與梁某、鄧某把錢分了。

這一案件事發後,2014年9月25日,公安局紀委展開調查。梁某稱,當時阮某召集大家商量對策,統一口徑,隱瞞真相。次日,阮某讓梁某借2萬元加上其自己的8000元,裝進信封加蓋單位公章後放入民警辦公室的財物櫃中。

阮某交代,紀委調查期間,他幫著湊了8000元,錢是他帶民警在當地一個樓盤做安保的時候,開發商給的出勤費。

東窗事發「熟客」解救未成年少女

全家遭恐嚇後報警

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男子潘某到「白瓏玲」髮廊找小姐按摩與小丁相遇。了解到小丁身世後,潘某很同情,2014年9月3日趁眾人不備接走小丁。

但隨即,陶某的男朋友趙某就給他打電話威脅恐嚇。潘某對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說,不知他們怎麼就查到了自己的家庭信息和戶籍上家庭成員的電話,還給潘某的每個家屬打電話要錢。

潘某的父親作證稱,陶某等人很神通,打電話的時候能一一說出潘家一家的姓名、住址及工作情況,並稱已派人在家門口等著。

最後,潘某給了對方5000元。但之後潘某稱,剛過一天,陶某的男朋友就又打來電話,讓他再出15000元從國外買一個新姑娘回來,要求三天之內籌錢,否則看著辦。

2014年9月11日,潘某擔心人身安全,帶著小丁到派出所報案。

這起案件被南寧警方高度重視,次日髮廊被查抄,陶某、趙某、江某都被抓獲。

2014年9月29日,南寧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將民警徇私枉法線索移交南寧市青秀區檢察院。2014年11月8日,南寧市青秀區檢察院對南寧市公安局邕寧分局治安大隊負責人阮某,治安大隊民警梁某、鄧某立案偵查。同年11月7日,阮某等3人被刑事拘留。

法院審理

民警瀆職行為 直接致少女未早日被解救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阮某、梁某、鄧某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採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並且收受賄賂,其行為均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受賄罪。根據刑法第399條規定,以徇私枉法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

法 院具體分析指出,阮某等3人明知江某等人長期容留他人賣淫,甚至趙某找梁某「保人」的時候已經明確告訴他那個人是髮廊的賣淫女,但在此情況下,3人不作進 一步詳細的調查,最後以不屬於賣淫嫖娼為由對涉案人員作教育釋放處理,且未按規定將案件錄入警綜平台,也未將江某等人承認從事違法活動的內容記入筆錄,其 間還接受請託將被脅迫外籍少女不作調查就予以釋放,接受江某求情通過交「罰款」28000元的方式得以從輕處理,可見其徇私枉法的事實清楚。

法院還指出,阮某等人的瀆職行為直接導致少女小丁未能得以早日解救,嚴重損害了國家司法威嚴。

2015年12月2日,廣西南寧市青秀區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梁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阮某、鄧某有期徒刑2年。

此外,2014年底,江某被南寧市邕甯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法院認為她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固定場所,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

2015年10月,法院以強迫賣淫罪、敲詐勒索罪判處陶某有期徒刑7年5個月,判處其男友趙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陶某、趙某對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重處罰。在強迫賣淫的共同犯罪中,2人共同協商共同出資,相互配合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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