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影星章子怡不滿壹週刊報導「捲入薄熙來案,章子怡伴遊10年撈32億」,向壹週刊求償165萬元。士林地院判決章子怡敗訴。
全案緣於民國101年5月31日出刊的壹週刊刊登報導「捲入薄熙來案,章子怡伴遊10年撈32億」,指摘章子怡與薄熙來等高官交往並收取酬金等語。章子怡控告壹週刊記者等,並向壹週刊求償165萬元,要求登報道歉。
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報導是引述博訊新聞網原始文章的內容,未扭曲原始文章的原意。章子怡是知名影星,記者製作這次報導時,薄熙來正遭大陸地區官方進行貪瀆案件調查,因此章子怡是否與薄熙來交往等狀況,屬可受公評之事,判決壹週刊記者無罪。
民事部分,士林地院認為,章子怡是國際巨星,且當時大眾普遍關注章子怡捲入薄熙來貪瀆案,因此認為此事為可受公評的新聞事件。
此外,當時全球多家媒體引用博訊獨家報導,當中也有不少報導提及無法聯繫上章子怡本人及經紀人。因此認為壹週刊的報導符合媒體處理新聞原則,難認有侵害章子怡名譽,日前判決章子怡敗訴,仍可上訴。
影星章子怡就壹週刊刊登標題「捲入薄熙來案,章子怡伴遊10年撈32億」控告撰文3人加重誹謗。台灣高等法院審酌壹週刊已道歉,今天駁回上訴,判章子怡敗訴確定。
全案緣於民國101年5月31日出刊的壹週刊刊登標題「捲入薄熙來案,章子怡伴遊10年撈32億」,指摘章子怡與薄熙來等高官交往並收取酬金等語。章子怡提告後,士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罪嫌起訴撰文的1名主任及2名記者。
不過,士林地方法院今年4月認定,報導是引述博訊新聞網原始文章的內容,未扭曲原始文章的原意,3名被告未憑空捏造內容,且引述博訊新聞網原始文章時,已將原始文章使用「上床」、「性交易」等明顯具有性意涵之用語,改為較中性的「交往」、「見面」等用詞,3名被告開庭期間表示,無誹謗章子怡的惡意,出刊前,曾企圖透過中間人向章子怡查證未果。
士院認定,章子怡為知名影星,3被告製作這次報導時,薄熙來正遭大陸地區官方進行貪瀆案件調查,因此章子怡是否與薄熙來交往等狀況,應屬可受公評之事,判3被告無罪;章子怡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部分,也因此敗訴。
章子怡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開庭期間,壹週刊7月底在自家週刊向章子怡道歉後,全案訂於今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