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cc東網專訊】韓國男星裴勇俊早前因被人用言語侮辱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法院最近判裴勇俊勝訴,他可獲判3000萬韓圜(約80萬新台幣)。裁判部指被告利用裴勇俊是藝人的身份,把私人紛爭公開,並利用法院的影響力令自己在紛爭中更有利,認為被告是有惡意進行犯法行為。他又指即使裴勇俊不是當事人,受害人作為一個人,受到人身攻擊及長期被大眾批評,精神上也會受到傷害。
食品公司A社在2009年與裴勇俊的公司簽約,利用裴勇俊的日本食品企業的商標向日本輸出人參及紅參等食品,當時裴勇俊約定年賣出會達到100億韓圜(約26,984萬新台幣),而裴勇俊利用自己的商標售賣A社的產品,代價是要向A社支付共50億韓圜(約13,492萬新台幣),而他要先拿出23億韓圜(約6,200萬新台幣),但他後來並沒有拿出尾數,產品銷售未如理想,而雙方期間進行多次法律上的紛爭,A社的職員及股東等在法院前舉起「國富流出裴勇俊」及「貪錢裴勇俊」等字句,又在現場大叫口號,裴勇俊因此控告他們侮辱並要求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