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簽約允許男友和女生發生關係 結局神展開

@ 2016-04-22

新北市有個從事冰箱維修的二十四歲張姓男子,前年八月和王姓男同事交往。一個月後,張男想和前女友復合,因此和王男起了激烈爭執,張男還打傷了王男。

同年十一月,兩人簽下切結書,約定兩年內王男不能向張男女友透露兩人關係,張男可自由和異性談戀愛,但發生關係時得做安全措施,不能讓女友懷孕,也不能同居,張男還必須公平對待女友和王男。

王男放棄傷害追訴權,則承諾不論張男貧窮或生病都不離不棄,兩年內如果緣盡可理性協商分手。但王男可更改、終止協議內容的權利,張男不得異議也不得興訟,如違反規定要賠一百萬元,張男也簽下本票。

去年一月,張男再度對王男動粗,還寫悔後書。同年四月張男失聯,一個月後現身又打傷王男,不想再和王男交往,王男氣得向法院提示本票,要求強制執行。張男則向新北地院提出民事訴訟,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

張男告訴簡易庭法官,王男幾乎要他片刻都不能離開,還說自己輕度智障、精神錯亂被遭到強迫才會簽切結書和本票,但法官認為張男說詞無證據支持,判他敗訴。

張男到新北地院上訴,法官同意張男並非遭詐欺或脅迫,但切結書內容限制張男交友自由,也剝奪了張男要不要和王男交往的自主決定權,違約還要賠一百萬,判定違反公序良俗,契約無效,改判張男勝訴,王男不得再用本票要求張男賠償。

請把這篇文章分享出去,提醒大家這種「愛情契約」的效力幾乎不會得到法律認可,想幸福還是靠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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