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頭六百萬憑空消失 只因他沒接到這通電話

@ 2016-04-21

▲文圖片皆翻攝自《壹週刊》。

二〇一三年六月,有個張先生把他開的公司賣給另一家公司,潘姓女子負責處理交易。

同年八月張先生出國遊遊,回國後卻發現他在華南銀行的戶頭遭到凍結,而且帳戶中有六百萬元憑空消失。

根據《壹週刊》報導,張先生找華南銀質問,華南回覆有位林小姐,向警局報案說遭詐騙1000萬,其中600萬輾轉進入張先生在華南銀行的戶頭,

銀行接獲通知將他的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並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在找不到張先生的情況之下,

讓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的林小姐簽下切結書後領走張先生帳戶的600萬元。

華銀接獲通知後,將他的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在找不到張先生的情況下,依照《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讓林小姐領走張先生戶頭中的六百萬元,而林小姐只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並簽下切結書。

張先生怒氣沖沖地說道:「華銀說他們打電話跟登門拜訪找不到我,但沒有法院判決、也沒有任何正式書面通知,就隨便把我的錢轉走,以後誰敢在華銀存錢!」,他因此與華銀對簿公堂。

為此雙方已決定打官司。

一審敗 華銀依辦法處理

根據資金流向表顯示,林女先是匯了一千萬元給潘女,潘將這筆錢匯入公司帳戶,之後再以公司名義分二天各匯三百萬元到張先生帳戶。

結果第二筆三百萬元匯入張的帳戶當天,林就持公司存簿將之前匯給潘的其中四百萬元,重新匯回她自己帳戶。

華銀在訴訟中主張,當時接獲派出所通報張先生帳戶為警示帳戶,便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暫停該帳戶的交易功能,再依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多次電話聯繫並登門拜訪,

但聯絡不上張先生,而林女提出報案三聯單及資金流向表證明受詐騙,並願與銀行簽署切結書,故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錢還給林女,並非任意發還。

張先生委任律師則主張,林女與潘女等人的私人糾紛與他無關,且華銀未經判決、沒跟張先生連繫,也沒請警方協尋一個月,不應將錢轉出給他人。一審法官認定,案件發生於二○一三年,當時的管理辦法未規定銀行在聯繫不到開戶人時,須請警方協尋,協尋的規定是隔年才新修訂上路,故以舊辦法來看,華銀的處理流程合理,判其勝訴。

二審勝 華銀逾越權限

張的委任律師二審主張,雖案件發生於舊管理辦法施行期間,但二○○五年金管會就已對舊辦法提出函釋,內容包含修正後新辦法中所提及的「銀行聯絡不到開戶人時應洽請警方協尋一個月」,但華銀卻在短短十二天內就將錢轉出給他人,顯然未依照金管會的建議處理。

回應:將再上訴

華南銀表示,分行處理該案皆依金管會所訂定之管理辦法處理,且一審取得勝訴,顯見公司主張也經法院採擇,本案將再上訴,靜待判決結果。

提醒大家,處理警示帳戶合法的程序是:

一、有民眾報案。

二、警方根據資料研判是不是詐騙帳戶。

三、警方通知銀行,把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匯出匯入。

四、法院判決確定並執行,是不是詐騙帳戶都會走此程序。

五、如果無罪,帳戶所有人向警方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如果有罪依法辦理。

請把這篇文章分享出去,提醒大家多了解法律,選擇信譽良好的銀行,才能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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