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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美玲煽動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辯。陳傑毅棄保潛逃至美國。
(吉隆坡14日訊)「性愛二人組」陳傑毅及李美玲邀請穆斯林吃肉骨茶賀開齋案,今日地庭宣判煽動表罪成立。
根據《星報》的報道,地庭也下令兩人需在下月10至11日出庭自辯,但預計只有李美玲會出庭,而陳傑毅已經棄保潛逃至美國。
2013年7月18日,27歲的陳傑毅及26歲的李美玲雙雙是在電檢法令第5(1)條文、煽動法令第4(1)(c)條文及刑事法典第298A(1)條文下被控。兩人也被控於同年7月6及7日在其部落格展示色情圖片。
不過,地庭也基於沒有證據證明李美玲涉及展示色情圖片,而宣告牴觸電檢法令表罪不成立。李美玲的代表律師是張裕田。
副檢察官旺沙哈魯丁受訪時也指出,李美玲其實並不清楚陳傑毅會如何處理這些圖片。
詢及陳傑毅缺庭會否影響此案,旺沙哈魯丁則說:「他就賺到了,他幸運,但可憐了他的女友」。
兩人在同年7月11及12日也因為上載含有可能導致不同宗教信徒之間的敵視,而在刑事法典第298A(1)條文被控。隨後,兩人也在優酷上發視頻道歉。
不過,上訴庭也基於刑事法典第298A條文不適用在非穆斯林身上,而撤銷有關控狀。
★他們一共面對3項控狀
陳李二人在2013年的大膽行動,即在網上張貼肉骨茶賀開齋照片而引起軒然大波。他們被控上法庭,共面對3項控狀。
首個控狀,陳傑毅及李美玲是被控於2013年7月11日及12日晚上約10時48分在吉隆坡怡保路三支半珍珠坊,在面子書專頁「Alvin and Vivian-Alvivi」上載一張兩人吃著肉骨茶,並附上「肉骨茶、香、美味及開胃」字眼,照片也附上清真(Halal)標誌及含有煽動的句子。
兩人因而觸犯1948年煽動法令第4(1)(c)條文,可在該法令第4(1)條文被定罪。
指男方上載照片
第二控狀指被告在2013年7月6日及7日晚上9時至凌晨2時,在吉隆坡怡保路三支半珍珠坊上載色情照片,觸犯2002年電影檢驗法令第5(1)條文,可在該法令第5(2)條文被定罪。
第三控狀的犯罪內容與第一控狀相同,被告上載的肉骨茶賀開齋照片,可能引發宗教之間的仇恨情緒,因而觸犯刑事法典第298A(1)(a)條文。
此案主控官旺沙哈魯丁在結案陳詞時強調,陳李二人的行為已經侮辱了齋戒月和伊斯蘭教。
他說,被告在有關照片上寫道「開齋快樂(以美味可口的肉骨茶)」,並附上清真的標誌。這個面子書的張貼顯示是要邀請穆斯林開齋時吃「肉骨茶」。
不過,女被告李美玲的代表律師張裕田在陳詞時表示,控方證人提呈的是男被告陳傑毅刊登和上載的照片,不是其當事人做的。
他說,有關的電腦和面子書的帳號也是屬於陳傑毅的,而非李美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