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訊)涉嫌在劉蝶廣場偷手機的被告沙魯安華出庭自辯時聲稱,在案發當日清晨,和友人遭遇搶劫,被劫走包括Iphone 5S手機、現金等等的財物。
沙魯安華是於去年7月14日被控於在2015年7月11日下午4時47分,涉嫌在劉蝶廣場Techasia Boutique偷竊800令吉的手機,牴觸刑事法典第380條文,一旦罪成,將面對坐牢最高10年以及罰款的刑罰。
沙魯安華是於去年7月14日被控於在2015年7月11日下午4時47分,涉嫌在劉蝶廣場Techasia Boutique偷竊800令吉的手機,牴觸刑事法典第380條文,一旦罪成,將面對坐牢最高10年以及罰款的刑罰。
他於今日身穿青色上衣和牛仔褲,在家人及友人的陪同下,現身吉隆坡大使路推事庭。
被告挺直身子坐在證人欄接受控辯雙方的盤問。
他在回答辯護律師的提問時,敘述當天的事發經過。
被告在自辯階段時說,他於案發當日清晨4時,和友人凱魯阿茲米前往開齋市集,二人在東姑阿都拉曼路(Jalan Tar)的一家便利店附近,遭到乘坐5輛摩多前來的匪徒搶劫,其中二人手持巴冷刀。
他指出, 遭遇搶劫後,就返回家睡覺,直到中午才和友人凱魯阿茲米外出,才前往報案。
他表示,報案後就和凱魯阿茲米前往成功時代廣場的手機店和電訊公司,希望可以追蹤手機的下落。
他進一步指出,隨後就和凱魯阿茲米前往劉蝶廣場看手機,並獨自到樓上的Techasia Boutique,凱魯阿茲米則在樓下逛逛。
他聲稱,在其詢問下,有關手機銷售員告訴他其中一部手機的售價,並向他講解相關的功能,但他最終沒有購買,把手機放在桌上就離開了。
主控官瑪麗妮副檢察司針對被告的辯詞提出種種疑點,包括了被告如果無意購買手機,為什麼會和手機店銷售員討價還價,且一直將手機拿在手中。
另一點就是,如果不買手機,理應將該手機交回給有關銷售員,而不是直接放在桌上就離開。
儘管主控官針對被告的辯詞提出多項疑點但被告堅稱並沒有偷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