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近幾年台灣治安差成這樣
隨機殺人事件頻傳
不知道政府機關會不會考慮效仿一下新加坡的作法
亂世就是需要用重典啊!
死罪既然這麼有爭議,活罪難逃
我認為對那些沒有理智的人,用鞭刑再合適不過
這樣廢死聯盟應該也沒話說吧?
Wiki 新加坡鞭刑:
鞭刑是一種在新加坡廣泛施行的合法體罰。
鞭刑可以再細分為以下六種情形:司法、監獄、軍旅、感化院、學校、以及家庭/私刑。
新加坡的司法鞭刑在大體上與馬來西亞鞭刑一樣。
六種情形中,以新加坡以之著稱的司法鞭刑程度最為嚴重。
這種刑罰只對50歲以下、身體情況適宜且觸犯了新加坡法律的男性罪犯適用,涵蓋的違法行為範圍很廣。
鞭刑同時也是一種在新加坡軍隊(新加坡共和國武裝部隊)中懲罰行為不當的男性的合法刑罰,在新加坡軍方拘留營中施行。
另外,鞭刑也是感化院或監獄中的懲罰手段和紀律措施。
例外
以下者是不會被判鞭刑的:
女性
50歲以上的男性
被判死刑的犯人
新加坡法律一共有超過35種不同的罪行都適用鞭刑,其中包括:
劫持人質/綁架、暴力搶劫、團伙搶劫並導致受害者喪命、非法吸食毒品、破壞公物(包括塗鴉)、騷亂、性侵犯(非禮),以及非法擁有武器。
鞭刑對以下罪行是強制性的:強姦、非法走私或販賣毒品、非法貸款(協助債主騷擾債務人也一併同罪),以及簽證過期非法滯留超過90天。
行刑過程
鞭刑總是伴隨監禁,從不(或基本上不)單獨判罰。
行刑地點是監獄裡的一間特別指定的牢房。
行刑時,外人和其他囚犯都不在場,監獄的最高長官和醫療官必需在場監督整個過程。
官方不會預先通知犯人幾時受刑,只在行刑當天才通知他們。
醫療官會測量犯人的血壓並檢查他的身體狀況。
如果醫療官證實犯人身體狀況不適,犯人就被免刑,法院可能會因此將他的監禁刑期延長。
反之,如果醫療官證實犯人身體狀況合適,犯人就受刑。
行刑前,官方會讓犯人確認鞭刑次數。
官方規定犯人必需裸身受刑。
犯人脫光全身衣服後被帶到A字形刑架前,面向刑架站立,前身趴在刑架後側有墊子的橫樑上,雙腳被皮革腳銬牢牢地固定在刑架後側的底座上,雙手被皮革手銬固定在前側的橫樑上,以彎腰將近90度的姿勢等待受刑。
監獄官會在犯人的下背部和腰部之間綁上一個墊枕或軟墊,以防藤鞭不慎打中此處,傷了犯人的腎臟和脊椎骨。
行刑部位是犯人裸露的臀部。
行刑官就位,接到可以開始行刑的命令後,官員就開始「第一鞭」、「第二鞭」地報數。
每一鞭都要在報完數後執行,每鞭之間大約間隔10到15秒。
鞭刑要求行刑官不考慮受刑者的年齡或者罪行的輕重,每鞭都使出全力。
鞭刑必須一次全部執行,不能分期。
如果犯人半途昏迷不醒,或者醫療官證實犯人身體狀況不適,鞭刑必需立刻停止。
犯人改日會被送往法院,讓法院根據鞭刑的所剩次數延長他的監禁刑期,最多只能延長12個月。
間接的肉體傷害和恢復過程
許多媒體報導等傳聞都將新加坡鞭刑誇大了,甚至描述說「鞭刑現場血肉橫飛」。
新加坡監獄部門曾對此說法闢謠,但也承認鞭刑確實會導致流血並留下傷痕。
1994年在新加坡受鞭刑的美國青年麥克·費爾曾說:
「我們不要誇張,實話實說。流的不止幾滴血,但談不上血如泉湧,應該是在這二者之間,跟流鼻血差不多。」
新加坡律師協會也曾報導:「行刑官使用全身的力量出鞭。當藤鞭打在犯人裸露的臀部上時,皮膚會裂開,先是出現一條白印,然後湧出鮮血。」一般上,三鞭過後,犯人的臀部已經是鮮血直流了。
受過鞭刑的人都說「疼痛難忍」。有一名挨過10下鞭刑的囚犯受訪說:「那種疼痛無法形容,如果有比『慘』程度更深的形容詞,就該用那個詞。」
行刑後,犯人被鬆綁,送往醫療室接受治療,醫護人員先將血跡擦乾,然後在傷口敷上消毒藥(紫藥水)。
傷口大約要一周至一個月之間才能痊癒,傷疤也是幾乎無法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