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雞姦13歲未成年少女竟然還不滿意法庭判決?高級官員連續4天強姦少女還逼她雞姦!最後還承認曾和少女阿姨亂搞!

唯恩| 2016-06-11| 檢舉

亞庇高庭昨天駁回一名曾擔任沙巴州警察總部防反風化組主任的高級警官,所提出的5項強姦及雞姦罪名上訴,並指示他立刻服刑。

被告羅海查阿都阿尼副警監(56歲)不滿去年12月3日被地法判他5項強姦及雞姦年僅13歲未成年少女罪名成立,必須坐牢100年及鞭笞15下的判決,因此向高庭提出上訴。

高庭法官拿督諾查哈雅在作出口頭宣判,駁回被告上訴之外,也拒絕被告要求緩刑以便上訴,她指示被告必須即刻服刑。

被告的首及次控狀(強姦及雞姦)各20年監禁及鞭笞3下,第3、4及5控狀各判坐牢20年及鞭笞3下,刑期分開執行;換言之,被告只需坐牢80年及打15鞭。

牴觸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和377B條文的刑罰,為坐牢最少5年及最高20年和鞭笞。

被告在審訊期間一直由妻子陪同;他最後的職位是檳城聯邦後備隊主任。

被告是由諾阿茲米律師代其辯護;阿茲吉副檢察司代表控方。

被告羅海查阿都阿尼面對的5項控狀為:

1.於2012年2月1日下午43時30分至5時30分,在亞庇唐朝大酒店客房,強姦1名13歲3個月大少女,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

2.於上述時間和地點,對上述少女進行非自然性行為。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377B條文。

3.於同年2月2日,中午12時30分至1時30分,在同一間酒店不同房間,強姦同一名少女,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

4.於年5月的一天,於晚上8時,在同一間酒店強姦同一名少女,因此觸犯刑法典第376(1)條文。

5.於5月6日,下午3時,在同一間酒店強姦同一名少女,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

被告羅海薩阿都阿尼(56歲)為一名副警監,目前仍在警隊服務。他在首及次控狀(強姦及雞姦)下各被判20年監禁及鞭笞3下;第3、4及5控狀各判坐牢20年及鞭笞3下,刑期分開執行;換言之,被告需坐牢80年及打15鞭。

只認與少女阿姨性交

控狀指他於2012年2月至5月間,在亞庇市區一間酒店房內,四度強姦一名年僅13歲3個月的少女,另一項控狀指他與這名少女雞姦,觸犯刑事法典376(1)及377B條文。

被告是於2013年8月2日首次被控,當時他已被調職至檳城,對這些控狀否認有罪,並獲准在每項控狀各以1萬令吉及一人保釋候審,此案於去年12月開審。

副檢察司阿茲吉諾丁傳召約14名證人,包括受害人、受害人母親及阿姨。在審訊期間,控方曾投訴被告兩名辯護律師之一的南星與重要證人即受害人母親交談;在構成滋擾證人的疑雲下,南星宣布退出,由渣喜沙單獨為被告辯護。

審訊以來,沙巴婦女行動組織、沙巴律師公會及大馬兒童之聲委派律師李鍾情與高美麗出庭旁聽。

地庭法官艾努莎琳於今年11月16日裁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被告需答辯,也傳召妻子及友人為他辯證。被告只承認與少女的阿姨性交,沒有犯下所有控狀下的罪行。全案於11月18日審結。

艾努莎玲今日宣判刑罰時指出,被告在所有控狀下均未能從證據中挑出疑點,因此宣判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還在警隊服務

辯護律師渣喜沙代被告求情,聲稱被告是初犯,並申請讓被告保釋及暫緩服刑,等待申請上訴。他向法官強調,被告在審訊以來準時出庭,而且還在警隊服務,不會棄保潛逃。

他指出,此案仍然存有特殊情況,即依據環境證據而不是實際證據,證據依從「合謀人」居多,因此他有理由相信以此根據提出上訴;倘若法庭不讓被告保釋,則有欠公正和自由。

副檢察司阿茲吉諾丁提出反對時指出,這是嚴重罪案,尤其被告是一名高級警官,而證據已經清楚證明被告的罪行。

暫緩服刑等上訴

艾奴莎玲法官決定批准被告以10萬令吉及一人保釋等候上訴,另一條件為交出護照,每個月1日及15日向居住地附近警局報到行蹤。

被告羅海薩低頭聞判時神情鎮定,似乎對判決心裡有數,並望向在旁聽審的妻子。他獲准保釋暫緩服刑後,老練地閃躲記者的鏡頭。

渣喜沙較後受詢時證實,被告與親人通了電話,由親人將錢匯入銀行戶頭,再由他提款辦理簽保手續。渣喜沙表示,現款簽保較便捷,若使用地契之類交保,須經過法庭職員鑒定相關文件等繁瑣程序。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112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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